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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港口岸線資源優先建設公用碼頭

2009-12-8 10:3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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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獲悉,《山東省港口條例》(簡稱《條例》)已于2009年11月28日獲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將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東港口發展步入法制化軌道。 
  《條例》明確了政府主導、多方投資、加快建設的港口發展方向,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港口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港口公用基礎設施投入,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 
  《條例》設定了港口陸域和水域規劃控制區、臨時岸線審批、港口建設特許經營等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港口規劃,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沿海和內河干線航道上的港口岸線資源應優先用于公用碼頭建設。 
  為確保安全生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調、解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港口經營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經營范圍內的港口安全負直接責任;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及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港口經營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為保護環境,港口項目竣工后應當及時清除港區內的廢棄物,港口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港口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從事港口經營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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