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不處理最高罰10萬
2009-4-22 14:0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53號國務院令,公布《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最高罰10萬元。機場管理機構臨時關閉運輸機場,未及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并及時向社會公告,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對于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民航管理部門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