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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

2009-4-23 13:3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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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53號國務院令,公布《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民用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民用機場實施監督管理。 
 《條例》指出,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國防要求編制,并與綜合交通發展規劃、土地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條例》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運輸機場安全運營工作的領導,督促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運輸機場安全運營中的問題。 
 此外,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根據《條例》規定,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編制,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 
 《條例》還明確了違反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其中,機場管理機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并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將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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