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析新《郵政法》:有重大進步也有不足
2009-5-13 0:1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上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新《郵政法》)。千呼萬喚的新《郵政法》終于出臺。
符合資質的非郵政快遞企業
合法地位獲承認從立法環境和立法指導思想來看,新《郵政法》在指導思想上有著重大變化。
1986年第一部《郵政法》誕生于計劃經濟時期,以滿足郵政的普遍服務為主,具有比較單一的公共服務功能。郵政當時政企合一,主要任務是滿足低水平的國人用郵需要,以普遍服務為限,基本不存在快遞。
經過改革開放的30年,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郵政在2007年實現了政企分開,郵政針對普遍服務的公益性業務有效加強,快遞和物流則實行市場競爭。
2009年的《郵政法》和1986年的《郵政法》相比,立法環境、經濟環境和指導思想有著重大變化。新法體現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體現了以市場經濟為主;體現了郵政改革的重要成果;對非郵政市場主體有重要進步。新法承認了符合資質的非郵政快遞企業的合法地位,特別是民營企業。這對外向型經濟有著非常好的作用。
民營快遞在同城快遞市場占到85%以上的份額,在國內整個快遞市場上保守的估計也已占有率達到50%以上,郵政快遞占到1/4左右。從就業的角度看,郵政快遞約5萬人,非郵政快遞企業以民營為主,從業人員幾十萬人。在對其不利的制度下,民營快遞由于符合市場需求而頑強地生存了下來,形成了燎原之勢。
新《郵政法》將符合資質的快遞企業都列為合法,中外企業能夠同臺競技,反映了市場經濟的主導地位,以及由市場來配置資源的指向。
有利于推動郵政改革在推動快遞的公平競爭和郵政企業的改革方面,新《郵政法》有著進步性。中央文件中指出,壟斷行業要分業經營,在落實上人大常委會此次反映了廣大市場主體的要求,貫徹了“同業同策”、“同法同策”的原則,規定郵政在車輛、郵政設施、國家投資和路線放行是用于普遍服務,但郵政的專用車輛禁止出租。
長期以來郵政企業處于混業經營狀態,普遍服務的虧損需要向國家申請補助,多的時候每年高達100億,低則每年5、6億。這種舊的體制存在三個問題:一、難以區別郵政經營性虧損和政策性虧損。經營性虧損主要指快遞、物流,政策性虧損普遍主要指農村的馬幫、郵班,邊遠地區的喜馬拉雅山送信等;二、這種混合形式難以調動郵政內部的限虧、扭虧的積極性。財政部每年的撥款作為一種補貼,郵政部門有一定的依賴思想,難以調動自身扭虧增盈的積極性。三、不利于郵政領導擺脫計劃經濟的思想,樹立市場經濟和發展創新的意識。
新《郵政法》有利于將國家的財政真正補貼財政服務,有利于調動郵政扭虧、限虧的積極性,有利于推動郵政的改革。
郵政專營問題未明確郵政的專營問題,反過來就是快遞的經營范圍。非郵政企業不反對設置專營范圍,但必須合理。廣大非郵政物流企業希望新《郵政法》能借鑒國際上的做法,采用重量和資費和重量相結合的方式,縮小郵政專營范圍,擴大市場競爭和消費者選擇的范圍。
現在業內普遍希望將郵政專營范圍確定為“3~5倍郵資以內和50克以下”的范圍,根據資費和重量由消費者自己選擇,只要信件符合標準之一就可以。
國內信函占到民營快遞企業貨量的50%以上,快遞更多的是商務信函。如果限制民營企業可能出現幾個重大問題:
一、國內信件快遞市場的供求關系發生重大的失衡。原來是由大量的民營企業來承接,同城90%以上是民營企業。巨大的市場快遞需求和價格便宜的優勢使得民營企業相對郵政處于優勢地位。
二、引起快遞業的不穩定。
三、影響就業。大批的從業人員因為不能做熟悉的信件快遞業務,而被迫下崗。
四、會帶來消費者的不滿。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不符合大家的習慣,并且會影響稅收。
五、加大執法成本。制訂法律不僅要考慮立法的成本,還要考慮法律通過之后的執法成分,以及社會反應。要以多數人的利益為出發點,要結合科學發展觀統籌兼顧。
市場準入門檻高新法實行了比較高的門檻,國內和國際快遞公司的注冊資金底限分別是100萬、200萬,這個數目對于外資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問題,而對于80%以下的中小民營企業則難以達到。
目前80%的民營企業還達不到新《郵政法》規定的注冊資金標準,原因包括:銀行不貸款;面對金融危機,中小企業本身就已資金困難;中小企業沒有補貼和扶持政策,在不利的情形下只能選擇退市。
另外,新法規定由郵政或工商來執法,郵政獲得了執法權。但是,郵政管理部門和中郵集團存在利害關系,不應當參與執法,否則可能會形成不公平競爭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