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出臺
2009-6-16 0:1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 (記者 李霞)為更好地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政策,財政部近日會同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制定了 《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細則》,在下鄉企業認定、下鄉產品銷售、補貼條件及標準、補貼資金審核、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根據實施細則,汽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實施細則明確,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的范圍,包括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兩輪或三輪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六類產品。下鄉產品目錄由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文確定,同時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網站上公布。下鄉產品目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
實施細則提出,申請進入產品目錄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必須是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 《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且產品通過國家強制性認證;在全國或部分省 (含直轄市、自治區)具備完善的銷售、維修保養等售后服務能力,銷售及售后服務能夠覆蓋相應省的縣級行政單位以下;授權經銷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與生產企業或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公司簽訂了銷售協議。
汽車授權銷售商已向商務部門備案,其中微型客車的授權經銷商應為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的汽車品牌銷售企業;經銷商和銷售網點具備獨立開具稅務發票的能力;產品排放滿足國家排放標準,在部分提前實施更嚴格排放標準的地區滿足當地排放標準;此外,企業必須無違規及不良記錄;必須配備計算機聯網設備和相關操作人員并滿足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條件。
實施細則指出,只有授權經銷商銷售的汽車摩托車才能享受補貼資金。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摩托車產品必須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注汽車摩托車下鄉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