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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達·瑪珠”輪無正本提單交貨提貨糾紛案

2009-6-21 3:0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提要:因單證不符,貨物買賣合同的買方拒付貨款,并憑保函提取了貨物。賣方知道后與買方協商改變貨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買方支付的部分貨款。因余款得不到償付,賣方依據其持有的提單起訴船舶代理人、買方(提貨人)和擔保人。海事法院認為,貨物所有權已轉移,賣方所持提單已喪失了物權憑證的效力,判決駁回賣方的訴訟請求。
    
    [案情]
    
    原告:華潤紡織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紡織公司)
    
    被告:廣東湛江船務代理公司。(以下簡稱湛江船代公司)
    
    被告:湛江紡織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湛江紡織公司)
    
    被告:深圳經濟特區進出口貿易(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進出口公司)
    
    1989年5月6日,華潤紡織公司與瑞士日內瓦NORSUDS.A.簽訂買賣合同,購買1905噸蘇丹原棉,以信用證方式付款。5月27日,華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由華潤紡織公司向深圳進出口公司提供蘇丹原棉1905噸,分兩批交貨。6月28日,深圳進出口公司與湛江紡織公司簽訂棉花加工合同,約定深圳進出口公司以不作價形式提供原棉954噸,由湛江紡織公司加工成精紡,深圳進出口公司負責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湛紡公司負責原棉從進口口岸到工廠倉庫的運輸。7月24日,根據深圳進出口公司的申請,中國銀行深圳分行開出LC450890756號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規定,蘇丹原棉數量954噸,單價每磅0.73美元,價格條件為CIF湛江。10月11日,華潤紡織公司開出金額1,530,596.11美元的即期匯票,連同包括一式四份正本提單在內的全套議付單證通過中國銀行香港分行轉交中國銀行深圳分行,要求深圳進出口公司支付貨款。根據提單記載,承運人為太平國際船務(私人)有限公司(PACIFICINTERNATIONALLINES(PTE.)LTD.),承運船舶“科達·瑪珠”輪(KOTAAJU),提單編號為ZHAN/1,托運人為蘇丹港棉花公司(PORTSUDANCOTTONCO.),收貨人為憑蘇丹喀土穆蘇丹港棉花公司代日內瓦NORSUDS.A.棉花部的指示(ORDEROF:PORTSUDANCOTTONCO.KHARTOUM/SUDANFORA/COFNORSUDS.A.COTTON
    DIV,1204,GENEVA),裝貨港蘇丹港,卸貨港湛江港,裝載5023包重量963,583公斤蘇丹原棉。NORSUDS.A.棉花部在提單上作空白背書。14日,中國銀行深圳分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通知深圳進出口公司付款。20日,深圳進出口公司通知中國銀行深圳分行,因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拒付貨款。同日,中國銀行深圳分行通知中國銀行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10月11日,“科達·瑪珠”輪抵湛江港。湛江船代公司為承運人委托的船務代理。18日,“科達·瑪珠”輪卸貨完畢,5023捆蘇丹原棉存放于港區倉庫。深圳進出口公司向湛江海關申報進口蘇丹原棉。19日,湛江海關放行。20日,深圳進出口公司向湛江船代公司辦理提貨手續,因無正本提單,湛江紡織公司向湛江船代公司出具保證函,保證承擔深圳進出口公司憑副本提單提貨可能產生的責任,湛江船代同意交付貨物。23日,湛江紡織公司向湛江港務局辦理提貨手續,將貨物從海關監管的港口倉庫轉運至湛江港務局貨運公司倉庫。31日,提貨完畢。經深圳進出口公司同意,湛江紡織公司于11月10日和20日共提取39捆原棉以供試紡。1990年1月,湛江紡織公司根據深圳進出口公司的指示,將3031捆原棉運往三水縣紡織印染廠,1011捆運往深圳蛇口,余下942捆由深圳進出口公司自行處理。
    
    深圳進出口公司拒付信用證項下貨款后,華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通過傳真方式就貨物質量及貨款支付問題進行協商。1989年10月25日,華潤紡織公司在給深圳進出口公司的傳真文件中稱:“貴司已前往提貨……請通知銀行電匯貨款”,深圳進出口公司則以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為由,要求華潤紡織公司賠償損失。1990年1月3日,華潤紡織公司職員于某在深圳進出口公司職員周某、羅某、許某,湛江紡織公司職員陳某的陪同下,前往湛江港務局貨運公司倉庫了解貨物質量及堆存、保管情況。在貨運公司倉庫,華潤紡織公司職員了解到,已有39捆原棉被提離該倉庫。6月11日,深圳進出口公司起草一份付款協議書,傳真給華潤紡織公司,稱:“現經雙方協商,甲方(指深圳進出口公司)先付60萬美元貨款,余額按甲方損失情況,雙方協商解決!比A潤紡織公司答復:“現經雙方協商,甲方(指深圳進出口公司)先付60萬美元貨款,余款近期另付!比A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就先付60萬美元貨款及其付款方式協商一致。19日,華潤紡織公司告知深圳進出口公司告知銀行帳號。22日,華潤紡織公司收到深圳進出口公司電匯60萬美元貨款。
    
    1991年5月,華潤紡織公司向湛江船代公司查詢貨物存放情況,湛江船代公司答復:ZHAN/1號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走。
    
    華潤紡織公司以湛江船代公司無正本提單交貨、湛江紡織公司無正本提單提貨侵犯了其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為由,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湛江船代公司向華潤紡織公司交付提單項下蘇丹棉花或賠償1,530,596.11美元及利息損失,湛江紡織公司負連帶責任。
    
    湛江船代公司辨稱:根據國務院口岸工作領導小組、交通部、經貿部(83)國港06號文件精神,在正本提單不能及時到達時,可憑保函及副本提單交貨。而且棉花是危險品,需盡早提離,在收妥有效保函的情況下予以放貨,是正常做法。湛江紡織公司向湛江船代公司出具保函提貨,產生的一切責任應由湛江紡織公司承擔。
    
    湛江紡織公司辨稱:華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經長期交涉并由深圳進出口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不能再主張提單項下貨物的權利。湛江紡織公司只是配合深圳進出口公司提貨,不是提貨人。
    
    審理過程中,海事法院認為深圳進出口公司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遂追加深圳進出口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深圳進出口公司辨稱:在提單糾紛的范圍內,深圳進出口公司與本案當事人無利害關系。華潤紡織公司回避其與深圳進出口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的事實,以提單糾紛為由起訴,屬規避法律。請求法院駁回華潤紡織公司的起訴。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的法律事實涉及互相關聯的兩個法律關系:一是華潤紡織公司與湛江船代公司、湛江紡織公司和深圳進出口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交貨提貨關系;二是華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從本案法律事實發生、發展的邏輯聯系分析,在貨物運抵湛江港當時,華潤紡織公司合法持有提單,是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人。湛江船代公司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沒有收回正本提單,而憑保函交付貨物,違反了憑正本提單交貨的國際航運慣例;深圳進出口公司未通過合法途徑取得提單而提取貨物,違反了憑正本提單提貨的國際航運慣例;湛江紡織公司為深圳進出口公司無單提貨,向湛江船代公司出具保函,同樣是違反了上述慣例。三被告的行為互相作用,構成了共同侵權,侵害了華潤紡織公司在當時依據提單對貨物享有的物權。然而,華潤紡織公司作為提單持有人,在知道深圳進出口公司未付貨款而提取貨物以后,并未通過提單關系向湛江船代公司、湛江紡織公司和深圳進出口公司主張提單權利,而是以買賣合同的賣方身份與買方深圳進出口公司交涉支付貨款。經華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協商,貨款支付方式由跟單信用證方式改為銀行電匯,并以此方式,由深圳進出口公司向華潤紡織公司支付了60萬美元的貨款。深圳進出口公司原本是本案所涉買賣合同的買方,提取貨物在主體上沒有錯誤。華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協商改變付款方式以及實際收取了部分貨款的行為,應視為認可深圳進出口公司無單提貨行為,同時也認可了湛江船代公司無單交貨行為。這時,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了深圳進出口公司。特別重要的是,華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協商改變貨款支付方式,標志著提單不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華潤紡織公司持有的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和交付貨物的憑證。華潤紡織公司依據不再具有物權效力的提單,向湛江船代公司、湛江紡織公司和深圳進出口公司索賠貨款及利息損失,不應支持。華潤紡織公司與深圳進出口公司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應另案解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海事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華潤紡織原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服從判決。
    
    [評析]
    
    國際貨物買賣與結算不需要也不可能由買賣雙方當面交付貨物并結清貨款,一般是通過交付約定的商業單證進行的。通常的做法是,賣方在裝貨港將貨物裝上船舶,取得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憑提單和其他單證向作為結算中介的銀行結算貨款。買方通過銀行向賣方付款,取得提單并憑提單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貨物?梢姡釂卧趪H貿易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提單具有三項功能:一是合同證明,證明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二是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或貨物已裝船;三是物權憑證,代表著提單項下貨物的物權。根據提單的上述功能,提單持有人必須憑正本提單向承運人提取提單記載的貨物,相應地,承運人也必須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這已被確認為一項國際航運慣例。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給提單持有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實可能使提單喪失某項功能,提單持有人依據提單享有的權利也會受到削弱,本案就是一個特例。
    
    本案中,在貨物從承運船舶卸下當時,華潤紡織公司是提單的合法持有人,也是貨物的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貨物的占有權和處分權。湛江船代公司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也未取得承運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憑湛江紡織公司的保函交付了貨物。深圳進出口公司、湛江紡織公司在無正本提單,不具有提取貨物權利的情況下,提取了本屬于華潤紡織公司的貨物。湛江船代公司、深圳進出口公司、湛江紡織公司的行為共同侵害了華潤紡織公司依法享有的提單項下貨物的物權。在此情況下,華潤紡織公司有兩種方式保護自身的權益:一是依據提單向上述三公司主張貨物的物權,恢復對貨物的有效控制和占有,二是在貨物已被買方實際提取的事實下,要求買方深圳進出口公司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支付貨款。華潤紡織公司選擇了后者,在得知貨物被深圳進出口公司、湛江紡織公司提取后,派員與深圳進出口公司、湛江紡織公司的職員查看貨物的堆存、保管情況,并與深圳進出口公司就貨物的質量及支付貨款進行了長時間的交涉。這一事實表明華潤紡織公司確認深圳進出口公司提取貨物,貨物所有權因深圳進出口公司的實際提貨行為和華潤紡織公司的確認而發生了轉移。華潤紡織公司在與深圳進出口公司協商后,達成協議,改變付款方式為電匯。這一改變表明雙方不再以付款交單的方式進行貿易結算,深圳進出口公司付款的條件已不再是華潤紡織公司向其交付提單。這意味著華潤紡織公司已放棄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提單也因此失去了物權憑證的功能,華潤公司隨之喪失了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貨的權利,其依據提單提出的請求當然得不到法律保護。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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