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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究竟是誰的“白手套”? 

2009-6-29 13:0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2005年9月9日,一個黃道吉日,這一天我國新成立了一個社團組織: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簡稱“中國航協”)。成立當天,原民航總局就向該協會移交了包括民航客貨銷售代理人資格審查認證等在內的業務和職能。2009年6月23日,中國航協終于修成正果,被民政部在人民大會堂召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授牌大會”上評為“5A級”協會。中國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簡稱“民航局”)官方網站稱,民航行業社會組織的產生是民航持續快速發展和深化體制改革的結果,近年來發展較為迅速。民航社會組織緊緊圍繞民航工作大局開展活動,在行業發展和建設中發揮著日益顯著的獨特作用。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此次獲評“5A級”,為民航行業社會組織的全面發展開了好頭。   行業協會是指介于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業與經營者之間,并為其服務、咨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而中國航協的職能根據其章程所述一共有五項: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民航總局關于中國民航建設的方針、政策及法規;主動、積極聽取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政府和國家反映航空運輸企業在發展、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爭取政策支持;協調和協助解決航空運輸市場的矛盾和糾紛,協調政府與會員單位、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關系;通過組織交流、參觀考察、理論研究、提供咨詢等形式,不斷學習和推廣國際國內先進管理方式和經驗;通過建立自律機制,規范市場行為,反對不當競爭,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促進航空運輸企業健康有序的快速發展。所以不論從哪個方面來講,中國航協都只能是法律意義上的“民間社團組織”或“社團法人”,反映了民航業的企業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監督、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要求。
  自成立之初,中國航協作為行業協會,就承擔著NGO(即國際上統稱的非政府機構,屬非營利性機構)的職責,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在政企分開,政府轉變職能、依法行政的大環境下,更加需要協會這一行業中介組織發揮作用。但是民航局在將一些行政管理的權力從政府部門手中下放或者委托到行業協會時,有時候卻有些粗線條。
  我們很清醒地看到,行業協會是一個以自律、協調和服務為主要職能的會員制的行業中介組織,中國航協也不例外。有鑒于此,我們不難看出,行業協會并不是政府職能部門,雖然它可以受政府部門的授權或委托制定行業標準或行業本身的市場行為規范等行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開展行業管理(比如對銷售代理,中國航協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和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監督機構,有權對違法違規的銷售代理企業實施自律性懲戒。對于有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中國航協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降低信譽等級等懲戒措施;情節較為嚴重的,中國航協將責令其停業整頓、暫扣、注銷資格認可證書;構成違法犯罪的,中國航協將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處理),但是它的管理行為只能定性為內部管理,其效力僅及于會員。而民航局及其內設職能部門對民航業的管理行為是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其外部行使公共權力并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
  很清楚的,中國航協不具有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但是自航協成立以來,至少在航空客貨銷售市場管理這一塊,航協卻實實在在承擔起了政府職能管理的職責。比如在《關于加強互聯網銷售市場管理的通知》中對未取得“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格認可證書”但從事互聯網銷售的企業,中國航協并無權“責令改正”,而這些企業并不是其會員單位,不受航協內部管理規定約束。
  而民航局也樂于把中國航協看做是自己的一個下設機構,比如在《關于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運輸危險物品活動的通知》的題頭上,就把中國航協和民航局“各地區管理局,各地區空管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各服務保障集團”并列。更令人稱奇的是,在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分別將一、二類空運銷售代理資格認定和相關管理工作正式移交中國航協后,由中國航協自行制定的《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直接就將民航局的行政規章《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給整失效了不說,還全盤接收了屬于民航局運輸司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管理工作”,只是時至今日,民航局都沒有明確“航空運輸銷售代理管理工作”和“一、二類空運銷售代理資格認定和相關管理工作”這兩個說法是不是絕對等值。而當我們發現取得“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格認可證書”的企業毫無例外都是中國航協會員時,我們更有理由相信中國航協是具有亦官亦商、半官半商的身份的。
  那么中國航協究竟是誰的“白手套”,答案不就是一清二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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