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提供霸王條款被罰款 狀告工商局討說法
2009-6-30 0:3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福州一家物流公司向客戶提供不公平的格式條款,被倉山區工商局處罰后不服氣,狀告工商局討說法。近日,倉山區法院駁回該公司的訴請。
使用霸王條款 物流公司被處罰
倉山一家物流公司于2008年5月1日開始使用自制的《運輸合同》,對于非保價運輸,合同背面印有以下條款:
貨物毀損、滅失包括損壞、被盜、被搶、雨淋、火災、被冒領、串貨而無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賠償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貨物毀損或者滅失部分運費的二倍。
使用該合同后,該公司承接了貨物運輸業務13次,收取服務費計4677元。
去年,倉山區工商局接到群眾投訴,經調查認為,這家物流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免除或部分免除因經營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人員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罰款3500元。
物流公司不服 訴至法院
這家物流公司不服,訴至倉山區法院,與倉山區工商局對簿公堂。
該公司認為,業務中使用的一次性運輸合同背面的合同條款,雖是預先擬定并印上的,但該條款是否適用,需與客戶平等協商后確定。而且該公司在合同中使用醒目字體“特別提示”了背面條款,已經盡到合理提示的義務,其所提供的合同不屬于格式條款。
另外,倉山區工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后未依法進行聽證,其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法院應予撤銷。
法院認為 工商局處罰決定合法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轄區內若有經營者使用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經營者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倉山區工商局有權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物流公司提供給托運人的《運輸合同》是固定的,凡是和該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單位均使用該合同,不是雙方充分協商的結果,符合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因此該運輸協議屬于格式條款。
《運輸合同》條款中有關限賠二倍的規定,不合理或不正當地排除了托運人的主要權利,免除了己方部分的賠償責任。倉山區工商局據此作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
在處罰程序中,倉山區工商局履行了向物流公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充分保障了該公司應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處罰程序合法。同時,法庭認為該行政處罰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在作出前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范圍。法院遂駁回物流公司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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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提醒物流公司,如果承運人要規避風險,靠免責條款是行不通的,可以通過以下3種辦法:一是購買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二是在托運單上要求托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三是嚴格執行保價運輸,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托運人要支付更多的運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