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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方便旗船的深化管理的研究報告

2009-6-30 0:4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方便旗船舶安全管理的政府主管機關是方便旗國的海事主管當局,其他各國的海事主管機關只能從港口國監督的角度對其進行監管。方便旗國的海事主管當局有權利也有義務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加強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行政責任和后果。 

  但事實情況卻不然。眾所周知,一些國家和地區之所以成為方便旗國(地區),其主要目的是收取船舶登記等有關費用。因此,大部分方便旗國海事主管機關無能力對懸掛其國旗的方便旗船舶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其主觀上也不愿意對這些船舶加強安全管理,這也是吸引外資船舶懸掛其旗幟的原因之一。分析當前中資方便旗船形成的原因,至少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規避各種稅收,特別是進口關稅;二是逃避正規管理;三是規避交通部2001年2號令明確的船舶報廢強制規定。因此,方便旗船舶不斷增加,也導致諸多方便旗船舶事故高發。



  方便旗船舶發生事故后,從政府管理的角度,誰來承擔后果和責任呢?一般說來,是真正的船東所在國和經營人所在國。如2006年2月3日發生在地中海的“薩拉姆98”客滾船事故,雖然該輪懸掛巴拿馬國旗,在公司承擔其相應責任的同時,所有矛頭都指向其真正的船東國和經營人所在國——埃及政府,而且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也都由埃及政府負責。中資方便旗的經營人基本都在我國國內,經營人所在國與真正的船東國合二為一,我國政府也在承擔著這些船舶安全的政府責任。如2006年2月17日發生在中國福建沿海的巴拿馬籍船舶“恒達1號”觸礁沉沒事故,其善后處理工作也都由我國政府實施;之后又發生了多起中資方便旗船舶重特大事故,其善后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政府出面協調處理的有關工作也都由我國政府實施。



  由此可見,方便旗船舶的安全管理存在著責權利不一致的問題。僅僅通過港口國監督是無法確保這些船舶的安全,特別是中資方便旗船舶基本上都雇用中國籍船員,這也給中國船員的生命帶來嚴重威脅。為保證中國船員的生命安全,保證中資方便旗船舶的安全,我們在承擔善后處理工作的同時,必須主動出擊,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中資方便旗船舶的安全管理,減少中資方便旗船事故的發生。

    加強船舶建造和修理檢驗管理 


  2005年以來,交通部、國防科工委、農業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開展低質量船舶專項整治活動,效果明顯。但是專項整治活動只是針對在中國建造的由我國船檢部門檢驗的船舶,對中國建造的由其他國家船檢部門檢驗的船舶卻不在此列。因此很多低質量船開始懸掛方便旗,有的是在建造之初就準備懸掛方便旗;有的是已經建成但為逃避我國船檢部門的檢驗而懸掛方便旗。



  在我國尚無對船廠資質管理要求的情況下,必須加強船舶檢驗管理,提高船舶質量。根據《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交通部1992年第33號令),外國驗船機構要在中國開展檢驗業務,必須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或派駐驗船師,并經船檢局批準。而實際上很多方便旗國家都沒有在中國設立經過批準的辦事機構或經過批準派駐驗船師,但卻在中國非法進行船舶檢驗,所以,必須杜絕外國檢驗機構在中國的違規檢驗行為。



  要嚴把設立船檢辦事機構和派駐驗船師的質量關,對所有方便旗國擬在中國開展業務的船檢機構和驗船師應規定詳細條件,規范檢驗行為,提高檢驗質量。定期公布經批準或備案的在我國開展檢驗業務的外國籍驗船機構駐中國辦事機構和派駐在中國的驗船師的名稱和名單;對在中國建造擬懸掛方便旗的中資船舶或五星旗船舶擬改掛方便旗,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備,加強檢驗督查。



  另外,交通部92年33號令有待盡快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相關管理規定。交通部92年33號令是在《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出臺之前頒布的,為適應《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多年來船舶檢驗實際情況的變化,需盡快修改完善有關規定。
   
    加強船員外派管理 


  中資方便旗船舶大部分雇傭的船員都是中國籍船員,加強中資方便旗船管理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證中國船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體現我國政府“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由于船員外派到方便旗船上工作以后,對外輪的管理只能通過港口國監督來實施,因此必須從船員外派的角度加強預防管理。



  船員管理和船員外派管理分屬不同的部門,因此有關部門要相互協調,對外派公司的條件進行進一步細化和提出相關要求,至少應包括下列條件:外派公司要為外派到中資方便旗船上的船員購買保險,并規定最低數額;外派公司具有處理善后事宜的能力,并與船舶經營人及船東負連帶責任,負責傷亡船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在明確新的條件和要求后,聯合清理整頓船員外派公司,規范船員外派行為。



  相關部門要發布規定,不允許把船員外派到單船公司;不允許把船員外派到被我國或其他國家海事主管機關列入“黑名單”的公司和船舶;不允許把船員外派到本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公司和船舶;不允許把船員外派至達到交通部2001年2號令規定的報廢船標準的老舊船舶;等等。



  要進一步加強事故報告制度。外派船員發生事故后外派公司應盡快向有關海事機構報告,否則要進行嚴厲處罰,直至吊銷外派資格。雖然《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有明確規定,交通部海事局也明確要求船員派出單位(船員外派機構)應將其外派船員所在船舶在我國沿海水域以外發生的事故的有關情況(無論中國船員是否負有責任),在事故發生后一周內,報告當地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但由于種種原因,執行情況很不理想。



  對違規外派、外派后經常出事故、外派善后處理不當的外派公司,要將其列入“黑名單”,直至吊銷外派資格;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方便旗船舶的登記管理 


  世界各海運大國均有控制與支配本國方便旗船舶的措施,而我國卻對中資方便旗船舶的登記注冊國的選擇缺乏一個基本導向。國家應采取堅決而有效的措施,對中資方便旗船舶登記注冊國選擇進行適當引導與規范,可以對有關方便旗國中資方便旗船舶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評估,然后與相關方便旗國主管機構商談,提出條件和要求,形成共識。



  為引導高質量中資船舶懸掛五星旗,減少中資方便旗的船舶的數量,應在國內盡快實施第二船舶登記制度。雖然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部出臺了相關政策,部分以前已經懸掛方便旗的船舶符合相關條件后可以回國內登記,但這畢竟只是一次性政策,應該有長遠政策。

    加強方便旗船舶公司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所有進出中國港口經營船舶運輸業務的公司都必須經交通部審批成立,取得國際經營資格證書;申請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具有中國籍船舶。根據這一規定,中資方便旗船舶經營公司(在中國內地注冊)也不應例外,即必須經交通部門審批、必須同時擁有五星旗船舶。但現在除國有企業以外,大多數的中資方便旗公司都未經審批、非法經營(班輪公司除外)。因此必須從公司管理的角度加強管理。



  要開展專項檢查和整頓,嚴格執行《國際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沒收非法收入,整頓航運市場。在清理整頓市場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審批和管理,不允許單船方便旗公司存在。



  另外,要研究方便旗船舶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有關問題。未經中國主管機關同意,外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實施方便旗船舶公司審核活動,以提高這些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加強港口國監督管理 


  港口國監督管理是對國際航行船舶的例行做法。對中資方便旗船舶,特別是雇傭中國船員的中資方便旗船舶,要對其重點管理。對發生重特大事故、經常發生事故或存在故意違章行為的公司和船舶應列入“黑名單”進行重點檢查,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更加嚴格的標準。對達到交通部2001年2號令報廢船標準的方便旗船舶,要進行重點檢查、嚴格檢查。



  除上述幾項措施外,從長遠角度看,要加強中資方便旗船舶的管理,交通部門還可與工商登記部門等進行協調,無國際船舶經營資格證書的不予以工商登記,聯手協作,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者;所有進出中國港口船舶都應實施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等等。



  為落實上述措施,必須相應地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方便旗船舶的安全管理,涉及交通、海關、邊防、檢疫、工商、商務等多個部門,必須全面協調,形成合力。加強方便旗船舶的安全管理,必須從船舶的造、檢、航,船員的外派、公司的注冊登記和安全管理以及港口國監督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強管理,限制低標準船舶和低標準管理公司的存在,阻止把船員外派到沒有安全保障的方便旗船舶上工作,減少中資方便旗船舶事故的發生,保證中國船員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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