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結案中案 妙手促和諧
2009-6-7 2:16:00 來源:現在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桂慧樵 海波
2009年5月底,武漢海事法院法官通過辯法析理和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促成原告麴志林訴被告武漢長江輪船公司、楊志強、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達成調解協議,并自動履行。該案的妥善解決,避免了后續連鎖糾紛發生,化解了系列矛盾,既保護了當事人特別是社會弱者的合法權益,又達到了 “案結事了”的目的,實現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該案源于一宗刑事案件,案情錯綜復雜,由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移送武漢海事法院審理。
騙 局
2006年7月,原武漢長江輪船公司(下稱武輪公司)司機胡儉、原武漢市港航管理局職工胡國春為牟私利,欲籌資200萬元借給長江輪船總公司南通駁船廠 (下稱南通船廠,原屬武輪公司,現屬上海長江輪船公司),并以武漢市天運物資有限公司名義與南通船廠簽訂了 “借款協議”和 “租船協議”各一份。同年9月,胡國春騙取武漢豐澤石化物資有限公司 (下稱豐澤公司)購船款80萬元,通過武輪公司賬戶匯往南通船廠。
同年12月,胡國春獲悉安徽個體船民麴志林有購船意向后,偽造了一份南通船廠銷售兩艘駁船給豐澤公司(胡國春)的 “船舶銷售合同”,騙取同為個體船民的楊志強、麴志林相信其有駁船且有權出售。然后以豐澤公司名義誘使楊志強與其簽訂一份 “船舶銷售合同”,再讓楊志強與麴志林簽訂一份 “船舶買賣經濟合同”。編織好南通船廠賣船給豐澤公司,豐澤公司賣船給楊志強,楊志強賣船給麴志林的連環合同后,胡國春、胡儉將麴志林按楊志強指定匯至武輪公司賬戶的購船款70萬元轉往南通船廠,又將麴志林支付楊志強的80萬元購船款沖抵了所騙豐澤公司80萬元。
2006年12月13日,胡國春謊稱 “地方海事局需租用駁船舉行消防演習”,騙租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鳳凰公司)管理使用的價值86.5萬元的 “甲21068”駁船,作為買賣標的物交付麴志林。爾后又騙租武輪公司漢沙船廠管理使用的價值86.5萬元的 “甲21099”駁船,也作為買賣標的物交付麴志林。該兩艘駁船實際為中國長江航運 (集團)總公司(下稱長航集團)所有,登記在長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該公司與武輪公司、鳳凰公司、上海長江輪船公司同屬長航集團。
麴志林支付150萬元購船款,并另支付胡儉等人8萬元,取得“甲21068、21099”兩艘駁船后,又投資90萬元將其改裝成機動船投入營運。此后,鳳凰公司、武輪公司漢沙船廠察覺船舶被騙,即向長航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遂于2007年4月將 “甲21068”駁船由上?垩褐廖錆h,并將胡國春、胡儉抓獲歸案,但相應贓款未能追回。胡國春、胡儉后被江漢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麴志林則因 “雞飛蛋打”,損失慘重,于2008年4月7日向江漢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判令武輪公司、楊志強、鳳凰公司歸還購船款79萬元、補償改建費52萬元、賠償經濟損失35萬元,共計166萬元,或判令 “甲21068”駁船歸其所有。因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江漢區人民法院遂將該案移送武漢海事法院審理。
審 理
如何審理好這起牽連刑事案件、案涉10余家單位和個人的復雜案件,成為考驗法官理念、睿智和審判水平的一道難題。處理稍有不當,就會引發一系列矛盾和糾紛,甚至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面對困難,法官不能退縮,再復雜的案件,也難不倒海事法官。承辦法官首先從了解、吃透案情入手,理清法律關系,找準矛盾焦點。然后通過公開庭審,辨明是非曲直,尋求最佳解決方案。通過庭審,承辦法官認為,涉案船舶買賣合同包括關聯合同顯系無效合同,按常規作為無效合同處理,判決相互返還財產、過錯方賠償損失,既符合法律規定,法官也省事。
但如此判決,案結事不能了,勢必引發連鎖合同糾紛,牽扯眾多人力、物力、時間,更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執行起來也復雜、困難。當事人權益特別是作為弱者、刑事案受騙人之一的老百姓麴志林的合法權益難以及時保護到位。
法官們認為:決不能簡單地就案辦案,一判了之,人民法官必須為人民,既崇尚法律,又心系百姓,實實在在地維護好、實現好人民群眾的利益。承辦法官冷靜思考后,認為該案不宜判決,調解比判決社會效果好,盡管調解難度大,也要下工夫突破。
工作方向明確后,承辦法官仔細分析推敲,反復審閱訴訟材料,又查閱了相關刑事訴訟材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和深入了解前、后環節相關情況,特別是涉案資金流向后,經縝密思維,提出一個徹底解決本案糾紛及后續糾紛的最佳解決方案:鑒于麴志林所付購船款150萬元,實際流入長航集團所屬南通船廠,而“甲21068、21099”兩船價值173萬元,系長航集團待處理的老舊船舶,麴志林已投資改裝成機動船,其得到船舶能發揮更大使用價值。武輪公司、鳳凰公司將 “甲21068、21099”兩船處理給麴志林,麴志林則補齊價款23萬元。這一調解方案,既能解決本案糾紛,又能避免后續連鎖糾紛,還能挽回麴志林投入船舶改裝的費用損失,國有資產也免受損失,實現各方共贏。
經征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調解。但因案情錯綜復雜,牽扯眾多單位和個人,各方對此調解方案能否實現抱有莫大疑慮;谶@種情況,承辦法官也考慮到單純靠法院調解,難以及時解決問題。遂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主動走訪長航集團,通報情況,請長航集團協調,協助調解工作。
承辦法官和書記員又數次登門調解,做入情入理的分析、苦口婆心的勸導和相關法律的解釋,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各方最終達成共識,促使長航集團批準武輪公司、鳳凰公司處理涉案船舶,進而促成各方當事人于2009年5月18日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武輪公司、鳳凰公司將 “甲21068、21099”兩艘駁船各作價86.5萬元處理給原告麴志林;原告麴志林除已付150萬元船款 (已由武輪公司于2006年匯入南通船廠)外,再支付被告武輪公司、鳳凰公司船款23萬元,5月30日承辦法官督促各方當事人履行完畢。
該案的圓滿解決,真正體現了“司法為民”要求落到了實處的一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