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綠色通道”更需要“法律黃線”
2009-7-6 8:3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安徽廬江縣學生霍某在2008年高考后被合肥技校錄取,然而,在讀技校將近半年后,卻收到了一份大學錄取通知書,原來,霍某早被中央財經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金融專業錄取了。錄取通知書在2008年8月17日就以特快專遞郵件從高校寄出,可霍某到2009年1月1日才收到郵件。原來錄取通知書被投遞到霍某所在村的村委會,在村委會的辦公室里,它被耽擱了半年之久。日前此案審結,法院最終判決郵政局賠償霍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具諷刺意味的是,在廬江縣人民政府網站上目前仍可以查到:“2008年廬江縣郵政局專門開通了高考錄取通知書‘綠色通道’,該局規定凡被全國各院校錄取的大中專學生通知書一律要投遞到用戶手中,決不允許在投遞途中托人捎、轉、帶;對當天到達的新生錄取通知書必須當天投遞,嚴禁積壓”等等字樣。
幾乎每年都會發生類似的大學錄取通知書“遲到”事件,而原因無一例外地出在了錄取通知書投遞的中間環節上。
錄取通知書該送給誰?這個問題看似問得好笑,誰考上大學就送給誰唄。其實并不那么簡單!多]政法實施細則》規定:“農村、牧區的郵件,根據交通條件和郵件量的具體情況,一般投遞到鄉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點;鄉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郵件,由鄉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協商妥交收件人!北景副桓驵]政局的辯解理由就是認為,其與村委會簽過郵件妥投協議,郵政局只需將郵件送到村委會,由村委會負責將郵件送達收件人。如此看來,這“綠色通道”也不過是個“半拉子”工程,并沒能“通”到郵件接收人手中。
事實上稍作分析,就不難發現《郵政法實施細則》的該條規定漏洞百出:按照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代理成立最基本的條件是被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權,而大多數村投遞員、收發點或受村里指定,或是多年形成的一種默認,并沒有得到收件人的委托或授權,只是受郵政部門委托傳遞郵件,是受委托“發”而不是受委托“收”,郵政部門將郵件送到自己委托的人手中,就視為送給了收件人,這顯然于理不通,于法無據。
但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郵政法》對此顯然也沒有質的改進,該法第三十二條雖然規定:“郵政企業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但是該法第十條同時規定:“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边@些村郵站隸屬于誰?受誰委托?對誰負責?法律并沒有進一步作出規定。如此主體不清、責任不明的規定,是難以杜絕郵件中途在郵站“睡大覺”的情形的。
有“責任”方有“責任心”。有些投遞員之所以如此沒有責任心,與《郵政法》規定郵件損失賠償數額太低、責任太小也有關!多]政法》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投遞員的責任心,只是建立在“保價金額”或者“三倍郵資”的區區數額上,而不是學子們十年寒窗苦讀之重上。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突破了部門立法的規定,按照侵權法的原則,判令被告廬江縣郵政局賠償霍某精神損失6000元,這多少為郵政部門敲響了責任警鐘。然后,個案終究有個案的局限性,當下更需要完善的還是法律規定,在建立錄取通知書投遞“綠色通道”的同時,更要建立起明確的“法律黃線”,用責任來約束郵政部門的投遞行為,讓學子不再錯失機會。
又到大學錄取時,我們不希望再看到某些郵政部門類似“綠色通道”等沽名釣譽式的宣傳,更不希望再看到大學錄取通知書“遲到”成為新聞,讓我們為學子們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