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不再處罰 改為警告
2009-8-6 23:5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從即日起,我市對16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將不做處罰,改由口頭警告。這是記者日前從市交警支隊獲悉的。
16種輕微違法行為,大致按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歸類,其中,機動車方面有:機動車在限速60公里/小時以下道路行駛,超速10%以下的;外地(市級行政管轄區(qū)域以外地區(qū))過境駕駛人確因不熟悉道路違反禁止通行標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經查證屬攜帶但未粘貼的,經指出當場改正的(同時適用高速公路);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機動車保險標志,經查證屬攜帶但未粘貼的;實習期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粘貼實習標志的;在城市道路駕駛機動車,乘坐人員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乘坐兩輪摩托車未正向騎坐等共8種。涉及非機動車和行人的輕微違法行為有: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非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載物的;非機動車遇停止信號時,進入停止線以內或路口的;非機動車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彎時,不依次等候的;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行人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行人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邊行走的行為。以往,對上述輕微違法行為,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進行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警告,扣留非機動車或處以5元或50元以上罰款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