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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規則涵蓋港口營運商

2009-9-23 2:4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制定的《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通稱《鹿特丹規則》)今日正式在荷蘭鹿特丹進行簽署儀式。當新規定生效后,將是首次把港口碼頭營運商納入涵蓋范圍之內,亦提升承運人的責任條款和賠償規限,因此已引來各地付貨人和保險團體的不同回響。 
UNCITRAL已于本周一開始在鹿特丹展開《鹿特丹規則》討論會,直至今天當地時間中午12時完成簽署儀式。有關規則在去年6月完成該草案,目的為取代1968年制定的《海牙─維斯比規則》和1978年確定的《漢堡規則》的條款。 
提高責任 取消免責 
《鹿特丹規則》提高海運履約方的賠償責任,至每單位875特別提款權(SDR)或每公斤3 SDR,并取消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同時將海運履約方的涵蓋范圍推廣至任何曾在海運過程中參與處理和看管貨物的群體,因此港口營運商的賠償責任亦需提高至規則的限定水平,F時港口營運商毋須遵守任何強制性國際公約,因此可以在進行處理提單或其它買賣狀況時,都可以限制責任至少于以往規則的水平。 
新規則首次確立海運+其它項目,鐵路、公路、內河水上運輸甚至是航空運輸都包括在內,因此各國可以按照統一的標準規限承運人的責任,各方均獲責任限制,不過責任限制比現行的承運人責任限額為高。 
海陸空運輸皆包括 
由于新規則轉變重大,保賠協會和各地付貨人組織均對此抱有不同立場。英國聯運保賠協會(TT Club)認為,公約將削減港口營運商現有的自由,未來港口營運商在海運合約上的優勢亦不復存在,協議地位亦被遏止。 
美國運輸業聯盟(NITL)對新規則稍有保留,但歡迎全新的責任條款制度?偢墒录拥僦赋觯堵固氐ひ巹t》增加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取消航海過失免責條款,亦確保船只在整個航程中保持適航狀態,更增加在批量合同中的寬限,上述各項轉變均對付貨人有利。 
歐洲付貨人表反對 
歐洲付貨人委員會則已堅決表明反對,該會總秘書長賈格特擔心《鹿特丹規則》取代《海牙─維斯比規則》后,對中小型付貨人的保護將會減少。亞洲付貨人委員會主席呂榮璋日前表示,已成立特別工作小組研究《鹿特丹規則》對亞洲付貨人的影響。 
在今次簽署儀式過后,文本隨后亦會安放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公開予成員國簽署。新規定仍須得到簽署國本國政府接受和核準,UNCITRAL完成收集20個成員國提交核準書的一年后,有關規則將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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