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修例規管港澳砂石船舶
2009-9-29 1:4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廣東省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作業點作業的行政許可規定(修改草案),日前交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建議對經營單位未經許可擅自作業出口砂石和逾期沒有續辦行政許可證,但繼續進行出口砂石作業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并對行政機關及其單位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目前,該省經許可批準的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共有12個,其中珠海11個,主要分布在市萬山區一些島嶼,惠州市1個,位于該市惠東縣稔山鎮。據統計,珠海市2007年、2008年以及2009年1至6月出口砂石數量分別226.26萬噸、237.67萬噸、99.8萬噸,惠州市分別為45.21萬噸、28.28萬噸、5.37萬噸。
財經委認為,該法規的實施,對加強和規范該省沿海砂石出口作業點和港澳籍小型船舶進出作業點作業的管理,合理開發和利用沿海砂石資源,保護沿海生態環境,支持港澳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粵港澳經濟的合作和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修訂草案僅就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評估報告提出的有關修改建議進行修訂,精簡了原規定的名稱,明確了「沿海出口砂石作業點」涵蓋的內容,對行政機關及其單位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關于對行政機關及其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修訂草案第十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過于籠統,沒有針對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具體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財經委建議對經營單位未經許可擅自作業出口砂石和逾期沒有續辦行政許可證可繼續進行出口砂石作業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建議明確規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具體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如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依法予以許可;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批準行政許可;以權謀私,對不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批準行政許可等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