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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單”——兩岸海運直航的癥結與對策

2009-9-6 11:1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飛單”,正在對海峽兩岸的航運關系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在經濟上,“飛單”致使外籍船舶在兩岸海運市場中攫取了非正常的競爭力;在政治上,縱容了一種由外籍船“唱主角”的特殊的“國際運輸”。因此,盡快采取行之有效的市場監督手段迫在眉睫。   “飛單”——變相兩岸海運直航
  兩岸客貨海運直航運輸開展至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進展。但由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兩岸海運直航中依然存在著一些亟待通過兩岸協商進一步予以解決的問題,其中之一即為“飛單”。
  所謂“飛單”模式,乃指經交通主管部門臨時個案特批,許可以“兩岸三地”模式參與兩岸間海運業務的外籍船舶,自臺灣港口裝運大陸的貿易貨物后,通過第三地的代理公司,在取得相關港口的彎靠單證文件后,即通過航空快遞將其“飛郵”至大陸卸貨港的代理公司,再由之申報辦理相關的船貨進港手續,而本船則由臺灣港口直航大陸港口的一種運營模式。顯然,這是一種非法違規的兩岸間變相海運直航行為。與此同時,還有一種更嚴重的“飛單”行為,即個別外籍船,以“國際運輸”為名,私下無證從事兩岸海運直航。
  從“飛單”出現的情況來看,在兩岸的北線和南線中并不多見,而兩岸中線上,一些不法外籍船每每以“飛單”變通,名曰走“兩岸三地”,實質取兩岸海運直航之“終南捷徑”。部分外籍船以“飛單”模式違規進行兩岸海運直航,對兩岸航運構成了不容忽視的負面影響。在經濟上,“飛單”變相直航致使外籍船舶在兩岸海上運輸市場中攫取了非正常的競爭力,導致兩岸液化品運輸市場被外國船非法占據,嚴重損害了兩岸船商的經濟利益;在政治上,對兩岸正常的航運關系構成了嚴重危害,兩岸海運在國內外的實際觀感中,變成一種由外籍船“唱主角”的特殊的“國際運輸”,嚴重沖擊兩岸直航作為“一個中國”原則下特殊管理“國內運輸”本質。
  “飛單”存在的原因
  歷史原因
  從外國航運企業看,韓、日等外國航運企業較早介入兩岸液化品運輸,長期以來獲利相當穩定,其違規“飛單”運營模式亦早就存在。兩岸海運直航之后,他們當然是不愿意也不甘心退出這個有利可圖的航運市場。尤其是在當前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狀況下,兩岸液化品市場供需相對穩定,就更加不愿放棄該市場。此外,臺灣航運管理部門允許外國船舶從第三地裝載貨物至臺灣,然后再以個案方式申請從事“兩岸三地”運輸,這樣從整個連續航次運行角度來說,成本相對低廉,市場競爭力并不亞于從事兩岸直航的船舶。因此,兩岸海運直航后,外國船公司與外籍船舶對兩岸海運業務依然趨之若鶩。
  經濟原因
  盡管外國船公司的外籍船可以實載至臺灣并在連續航次中從事“兩岸三地”的運輸,但畢竟需要彎靠第三地港口,仍難免延長航程而影響運營利潤之最大化。因此,為進一步減低航行成本,有些以“兩岸三地”為名申請個案特批的外籍船,在實際航運中依然采取“飛單”模式違規直航,以進一步縮短航期。再加上有些船代公司唯利是圖,違規辦理相關手續,而大陸口岸對兩岸運輸市場的監督又處于執法缺位狀態,故而只需支付有限的“換單”成本(據相關船公司估計,僅約1500美元)便可得逞。因此,在兩岸液化品運輸市場中,外籍船舶對“飛單”模式始終“情有獨鐘”,不惜以身試法,從而嚴重侵害了兩岸航商的合法權益。
  監管原因
  從大陸方面看,存在執法缺位的問題。從對兩岸間海運船舶的監控問題而言,市場監控屬于交通運輸市場管理部門的職能范圍,航行安全與技術狀態的監控則屬于海事監管部門的職能范圍。前者因缺乏口岸的具體執法人員而無法監控,后者雖有口岸的具體執法人員,卻無權監控。
  與之同時,在經濟處罰上,兩岸對違規的“飛單”海運直航行為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因缺乏周密的執法查驗的監管渠道和機制而難以切實兌現。因此,對于船舶兩岸海運中某些外籍船的“飛單”式非法直航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而給這些外籍船非法違規的變相直航留下了可乘之機。
  解決“飛單”問題的政策建議
  對不符合直航條件,經交通運輸部特別許可,臨時以“兩岸三地”原有航行模式參與兩岸間海上運輸的外籍船,應實行嚴格的單證與文書檢查,除例行的兩岸《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運證》以及貨物申報單、貨物提單、危險品申報單、上一港(第三地)清關單外,須增加查驗其行駛“兩岸三地”相關航行記錄,以證實其航行的合理性與否,確保兩岸航商所擁有的兩岸籍船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對于個別船的代理公司無視交通運輸部有關兩岸海上直航的規定,私自或變相安排未經審批核準的船公司及其船舶從事兩岸直接或間接海運業務者,有關港口與海事部門須嚴格檢查,一經發現,即應報告交通運輸部嚴肅處理,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可酌情令其停業整改,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于以“兩段式”國際運輸為名,私下從事兩岸直航的外籍船,必須在其到港聯檢時,嚴格檢查貨物申報單、貨物提單、上港清關單、危險品申報單等原件,如發現有違規嫌疑時,應進而檢查其相關航行記錄,以便作出正確判斷。
  上述三項口岸執法查驗行為,建議由交通主管部門授權海事管理部門。當然,為施行此項檢查,相關口岸海事管理部門應組織其執勤人員對相關的核查知識與技術進行必要的培訓與考核,以確保此項檢查到位。
  對上述變相或私下從事兩岸海運直航的違規行為,應實施必要和相應的行政與經濟處罰,擬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禁榷和處罰。
 。1)以“兩岸三地”為名而違規直航的外籍船及其航運企業,應取消其申請參與兩岸間海運業務的資格,列入“黑名單”。
 。2)對以“兩段式”國際運輸為名,私下從事兩岸直航的違規船舶的外國海運企業,建議應由口岸海事部門對從事第三地的“飛單”行為的船公司進行處罰,相關船舶代理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并領受必要的行政和經濟處罰。
 。3)經濟處罰可在以下三種規定中選用實施: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可對超越經營范圍從事非法違規兩岸直航或變相直航的船公司依照以上條款進行相關處罰。
 、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業務,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國籍船舶和艙位以及用互換艙位等方式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業務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經營的,拒絕進港;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睋,可對未經許可從事兩岸海運或經特批經營“兩岸三地”運輸轉而擅自從事非法直航的外國國際船公司及其船舶依法處罰。
 、 參考臺灣方面制裁此類違規行為的措施,給出與之相當的經濟處罰:一年內首度違規直航船舶的航運企業,罰金人民幣60萬元(相當于新臺幣300萬元);一年內第二度查獲違規航運企業,罰金人民幣120元(相當于新臺幣600萬元);第三次罰人民幣300萬元(相當于新臺幣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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