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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

2010-10-8 11:3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近日,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從此浙江省航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誕生了。本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分總則、航道規劃和建設、航道養護、航道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50條。條例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航道和國家確定由浙江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和管理。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航道建設、養護資金投入等職責,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航道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航道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航道管理。根據條例,內河航道劃分為一級至七級航道和準七級航道,條例明確了航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設立了內河航道規劃控制線制度。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航道規劃,并對航道建設和養護作出了規定。 
  為切實保護好浙江省航道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障航道安全暢通,條例規定了六類禁止行為。對修建閘壩等攔航道建筑物和橋梁等跨(穿)航道建筑物設置了行政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物與航道有關的設計方案征得航道管理機構的同意,其中修建攔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輪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內河航道修建設有墩臺的跨航道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開展通航影響專題論證。對修建碼頭等臨航道建筑物,條例明確不符合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港口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使用港口岸線。對修建取排水口,條例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同時,條例對涉航建筑物施工期的管理、過船建筑物運行、內河專用航標等也作出了規定。條例明確損壞航道設施的責任者應當予以修復、更換或者重置,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有關重置價格的參考標準。此外,條例對違法行為相應設置了處罰條款。 
  為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浙江省交通港航部門于2005年初即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認真研究目前航道建設與管理面臨的主要矛盾、急需用法律解決的焦點問題和國內外、省內外航道管理的相關立法資料,起草了條例草案,于2010年1月上報省政府,4月經省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提交省人大,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了一審。 
  《浙江省航道管理條例》的誕生,將有利于落實水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涉水事業多贏發展;有利于保持航道通航條件,減少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有利于構建現代綜合運輸體系,促進全省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是適應浙江省社會發展,加強航道管理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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