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11月試行
2010-10-8 19:1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從今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通知稱,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之外,開始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格申請人選擇。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制度的實施,將有助于緩解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金壓力,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
據介紹,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均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格申請人可采納的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兩者并行存在,供申請人自行選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選擇繳納保證金方式的,依照現行保證金制度執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僅用于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不能用于支付罰款。遇到罰款情況,無船承運人應另行支付。
《通知》規定,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如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應依照規定程序,提交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和保險費繳費發票,以及《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材料。2010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如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繼續從事業務的,可申請退回已繳保證金,但應先行辦理投保手續!锻ㄖ愤規定,保險期間由申請人和保險機構自行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據悉,為便于管理,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資格的申請人及其分支機構原則上應采用同一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證金或保證金責任保險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