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舶保險業離國際水平有多遠?
2010-11-17 3:3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年來,我國船舶保險業發展迅速,已經在各個方面向國際成熟保險市場看齊!暗_到國際保險市場的全面體系化標準,還有很多‘功課’要做!贝筮B海事大學國際海事法律研究中心海上保險法研究室主任初北平說。
市場現狀
據初北平介紹,我國船舶保險業有其自身特色和傳統,與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歷史文化傳統、社會人文環境的發展相適應。船舶保險主要涉及船舶險和保賠險等方面。據了解,對于船舶保險,國內可以投保的有中國人保、太平洋、平安、大地、陽光、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永誠、華泰等22家保險公司。此外,中國船東互保協會承保保賠險。由于服務及時、便于溝通理賠,船東總體上會在國內投保船舶險。然而,國內船舶險再保險的國外業務很少,同時,國內業務被分流到國外的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對于國際航行船舶的保賠險,保險人主要是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和中國人保,船東投?蛇x擇的保險人余地較小,導致相當數量的船東將保賠險投保到國際保賠集團下的各家保賠協會。
“在這一背景下,中國船舶保險和保賠保險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外流現象!背醣逼浇榻B說,中資遠洋船舶分五星旗和方便旗船兩部分,其中五星紅旗船的船舶險基本都在境內保險公司投保,而方便旗船有相當大部分在境外保險公司投保。但對于保賠保險而言,無論懸掛五星紅旗船舶還是方便旗船舶,除小部分船舶在中國船東互保協會或中國人保投保外,其余大部分均到境外船東互保協會投保。
與遠洋船險相比,沿海、內河船舶的船舶保險幾乎全部在國內保險公司投保。但是,此類船舶的保賠保險因為船級或船況的原因很少被中國船東互保協會所接受。據統計,沿海、內河船舶大約80%以上的船舶處于無保賠保險的狀況。即使是2010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生效后所要求的油污強制責任保險,雖然傳統上都向船東互保協會投保,但沿海、內河船舶基本只向國內保險公司投保船舶險的油污附加險。
受困根源
中國航運保險在航運業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迎來了發展的春天,但依然受到很多客觀因素的制約。其中,最突出的是我國貿易與海運實力以及法律環境對航運保險的影響。
“一個國家保險公司品牌影響力不僅取決于保險公司自身,同時也依賴于整個國家的經濟軟實力。如果中國國際航運或貿易企業實力普遍增強,中國企業在光船租賃、融資租賃、在建船舶的保險業務上就有了一定的發言權,中國保險公司的承保機會也會隨之增多!背醣逼秸f。
初北平表示,中國目前擁有數量龐大的船隊,進出口貿易額排名世界前列。中國是海運大國,但不是海運強國;是貿易大國,但不是貿易強國。進出中國的大部分船舶和貨物,其保險并非在中國投保,其根本原因是中國船東和貨主在國際航運貿易市場中沒有充分的話語權,這也就直接影響到中國保險企業在國際航運保險領域中的競爭力和定價能力。
他舉例說,船東購買船舶險往往是受船舶融資渠道的約束,因為船舶融資抵押之后,融資銀行要求船東購買其認可的船舶險保單,而提供這些保單的保險公司往往在財務評級和專業技術上都要達到國際水平。目前,歐洲是全球船舶融資銀行最為集中的地方,如果一個中國船東在歐洲銀行融資買船,一般來說,船舶險保單也只能根據歐洲銀行的要求購買。因此,能否吸引船舶險的保費在中國的集聚,是受中國整體經濟實力、金融環境等綜合因素的影響。
另外,中國的法制環境尚不能滿足航運保險發展的要求。航運保險,傳統上稱之為水險或海上保險,起源于歐洲,近代發展于英國,這就決定了其屬性中的國際性。在幾百年的發展歷程中,水險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了其獨特的法律制度和行業規范。在英國、美國等國際航運強國,都擁有完善的海上保險法律,并借助航運的強勢,將其規則推行到全世界。以英國為例,倫敦擁有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與其健全的法律體系密不可分。它有《1906英國海上保險法》和大量的判例作支撐,其海上保險法和海上保險條款成為世界范圍內的標準,國際上關于海運、海上保險、貿易的很多糾紛都選擇在倫敦仲裁或者訴訟。相比而言,我國航運保險在法律政策、司法環境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大量中資船選擇方便旗注冊,境外保險公司接受方便旗船投保船舶險,從法律層面上說并不違反中國《保險法》的規定。因此中資方便旗船舶向境外投保沒有法律障礙。” 初北平說,直至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生效,保賠保險業務是否應被納入《保險法》調整的范圍仍存爭議。當前,中國保監會也尚未將保賠保險業務作為其監管對象。因此,法律或政策松緊無疑會影響中資船舶選擇境內還是境外保險公司投保。
另外,根據《保險法》第184條規定,《海商法》作為特別法對于海上保險合同的爭議將優先適用,但《海商法》沒有規定的應該適用《保險法》。司法實踐中關于哪些內容屬于“《海商法》未規定而《保險法》卻有規定”存在爭論,其原因可能是由于《保險法》作為海上保險合同的上位法與《海商法》仍然存在著不協調之處,需要在修改《海商法》時予以解決。此外,《海商法》中仍然需要在保證船舶適航、對責任保險人的直接訴訟以及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碰撞等領域進行完善。
解決之道
如何防止船舶保險業務外流是中國保險業改革發展大課題的有機組成部分,需要從基礎環境和市場環境著手全面提升。初北平認為,除了提升航運實力和完善法律環境外,還應該在國際品牌認可度、人才培養和引進、保險產品與條款完善等內因方面進行思考。
首先是國際認可度。保險企業的品牌影響力有待提高。國內船舶保險業務選擇國外保險公司的本質原因在于國外保險公司的品牌影響力。如果保險公司不在打造品牌影響力上下功夫,即使國家法律政策的支持和保護力度再大,也無法吸引國內外船舶保險業務。另外,保險監管規則的國際認可度有待增強。保險監管規則和技術的國際認同將直接影響國際保險界對中國保險市場運行的安全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評價,從而影響我國保險公司融入國際保險市場的進程。為此,中國保監會應加強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的聯系與合作,學習國際保險監管的理論、原則、技術,加強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的理解和合作,結合中國國情,制定出國際認可的保險監管規則。
其次是保險人才的培養和吸納。保險人才對任何保險險種的發展都非常重要。從歷史上看,我國船舶保險與國際市場相比起步晚,發展過程受到干擾較多,專業經驗積累少,因此,保險專業人才極其缺乏,特別是法律類人才缺位嚴重。保險專業人才應包括保險公估人、檢驗人、理算人和海事律師等。
另外,改進保險條款或保險產品。為適應修訂后的《保險法》,中國各保險公司開始修改其船舶險保險條款并在中國保監會進行備案,自2009年10月1日開始啟用。該條款雖然做了一定的修改,但主要是針對保險理賠程序方面對被保險人的保護。原遠洋船舶保險條款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中修改呼聲較高的條款并沒有得到改善。這些條款可能與國際、國內海上保險法理論和保險實務、慣例有相悖之處,這必然導致國際保險市場對中國保險公司的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