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進海運終審敗訴,北海港無須為其損失埋單
2010-1-4 13:1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公告稱,2009年12月30日,收到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對于此前韓進海運株式會社(下稱“韓進海運”)等三家公司起訴北海港控股子公司中國北海外輪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北海外代”,持股比例為65%)等三家公司的無正本提單放貨追償447.61萬美元和利息糾紛一案,做出維持原判即駁回原告約人民幣3000萬元的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 北海港公告稱該判決沒有對其本期利潤造成損失。
韓進海運3000萬元追償被駁回
該案件從法院受理到收到終審判決,耗費十年光景。期間由于原告在一審判決后提出繼續上訴的要求,導致北海港在近十年數個報告期一直連續披露該案件的進展。
1999年8月北海海事法院受理了T油輪公司、M.T.M船務公司、韓進海運等三家公司起訴北海港控股子公司北海外代及、中國南光進出口總公司、北海市華墾商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無正本提單放貨追償447.61萬美元和利息糾紛一案,2005年8月北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韓進海運的訴訟請求。
根據北海海事法院當時出具的一審民事判決書,T油輪公司、M.T.M船務公司于2005年4月以其并未遭受實際損失為由,撤回了起訴,導致原告隊伍僅剩韓進海運一家。
2007年9月,韓進海運再上訴到廣西高級法院,2008年8月11日廣西高級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4月7日開庭審理。而經過當年12月15日廣西高院審理終結本案,韓進海運的訴訟請求并未能得到支持,北海港子公司北海外代無須2009年負賠償責任。
北海港無須為原告損失埋單
實際上,韓進海運因為代理船舶業務發生責任糾紛,最后被判向產品所有人賠償約400萬美元。為此,韓進海運矛頭指向北海外代等三家公司,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1998年6月北海外代接受韓進海運的委托,代理“天娜皇后”船舶業務,“天娜皇后”輪到達北海港后,未經北海外代的安排指示,韓進海運根據新加坡租船人的直接指示,將船上棕櫚油(7288,102.00,1.42%)直接卸進欽州紡織公司自行租用的油庫。欽州紡織公司將棕櫚油處置完畢后聯系終斷。
此后,棕櫚油所有人香港港澳公司以兩張提單不能提貨為由,起訴韓進海運賠償損失。2004年12月廣西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韓進海運存在過錯,判令韓進海運賠償香港港澳公司的損失。終審判決生效后,韓進海運根據判決,向香港港澳公司賠償了399.9萬美元損失。
為此,韓進海運轉而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訴北海外代,向北海外代追償其承擔447.61萬美元及利息的賠償責任。北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韓進海運訴訟請求,之后韓進海運向廣西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廣西高級法院二審認為,北海外代已經履行了其作為船代對于委托人的謹慎義務,其對韓進海運實施的無單放貨行為沒有過錯,不應向韓進海運承擔責任,其它兩家被上訴人也無過錯。終審駁回韓進海運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9.09萬元也由韓進海運承擔。
此前,北海港曾稱,如果子公司北海外代敗訴,其可能承擔的最大損失不超過400萬元人民幣,并未提取減值。終審后,北海港稱不會對其利潤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