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協商未果:象征意義大于現實利益
2010-2-6 12:3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新年伊始,上?诎睹兰雍骄各班輪公司開始征收不同幅度的THC,此舉引發了代表貨主利益的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和上海進出口商會的強烈反對,上海進出口商會對泛太平洋運價穩定協議組織(TSA)和加拿大泛太平洋運價穩定協議組織(CTSA)發出了聲明。本刊曾在1月12日以《上海:THC爭端再起》進行了報道。在多方積極爭取下,1月15日,船貨雙方代表在上海展開協商,記者受邀參加了會議。 船方代表: TSA執行干事Brian M. Conrad、TSA及CTSA外方法律顧問、海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何建華
貨方代表: 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上海進出口商會、上海國際貨代協會、江蘇進出口商會、江蘇國際貨代協會、
浙江外經貿企業協會、寧波外經貿企業協會等
第一回合: 陳 述
貨方: 征收THC是違法行為
第一,違反了國際慣例中關于CY/CY條款中發貨人的責任認定;違反了《聯合國班輪運輸守則》中相關條款;違反了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如《反壟斷法》、2006年中國三部委關于THC調查公告等。
第二,違反了有效協商原則。在上海征收THC前,未與上海、江蘇、浙江等各地貨主進行充分協商,違反了相關程序性規定。
第三,缺乏透明度。THC脫離了碼頭作業費的含義,實際構成不透明;征收標準比過去提高30%,調高原因不透明。FOB條款下,賣方無義務支付任何費用;承運人將上海港港口附加費(SPS)更名為THC,從運費中剝離,向交貨人轉嫁,通過不當競爭謀取了不當得利。
第四,非法收取THC的行為應該立即終止。TSA和CTSA本應該以市場穩定為前提,但卻向成員公司發出了收取THC的信號,“導演”了同時同地收取THC的行動,觸犯了中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貨主方面一直會敞開協商大門,單證費、鉛封費、THC等不合理收費應該立即取消。
船方: TSA、CTSA無權強迫船東收費
目前,TSA有15家成員公司,CTSA有10家成員公司。TSA和CTSA涵蓋了亞洲到美洲及加拿大航線,此次討論的僅僅是中國-美國以及中國-加拿大航線,無權討論其他航線。
必須強調的是,TSA和CTSA的任何聲明只是“建議”,并非“強迫”。TSA和CTSA會根據市場因素建議一些收費,成員公司則根據自身運營情況決定是否采納。
多年來,SPS是用美元進行征收的,標準是88美元/TEU,收取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承運人在上海港口的操作費用,而其他航線征收的都是THC。因此,TSA和CTSA建議改變名稱,將SPS改為THC,因為這個費用在其他口岸上都是用人民幣征收,建議同時改變幣種。
TSA和CTSA從來沒有集體決議要征收THC,不涉及THC的征收標準,也不涉及到誰來支付THC,這都是由成員公司獨立做決定的。目前,有3家成員公司未采用THC的名稱, THC的征收標準也不一致。成員公司征收THC的標準和其他航線的標準大致吻合,并沒有影響市場的正常運營。
第二回合: 激 辯
貨方: 征收THC損壞船貨合作關系
上海出口貨物相當一部分來自江浙地區,因此此次協商江浙的貨主組織也積極參與其中。
第一,這件事本質上是將THC從運費中剝離,將與運輸合同無關的第三方——發貨人拖進來。改變了國際慣例,改變了CY/CY條款的內涵。
第二,存在的就一定合理、合法?不能把不合理行為的普遍存在看成是合法行為。目前,中國口岸收取THC的情況雖然存在,但這是船公司濫用優勢地位的結果,而且反對聲音一直都在。
第三,作為運價協議組織,應該發揮自律作用。實際上,協議組織的聲明對成員公司發出了信號,同時同地同標準,不需要強制力,只需要組織的驅動力即可。
第四,征收THC對市場未造成影響?事實上顯然不是,征收THC已經造成了貨代與貨主之間的不和諧,特別是在金融危機還未過去的情況下,加重了外貿企業的成本壓力。
現在全球都推出刺激經濟計劃,征收THC的行為無異是在背道而馳。船貨雙方應該是合作共贏的關系,征收THC打破了這種關系。收取THC不僅僅是非法的,對船東而言,也是短視的。
船方: 征收THC僅為彌補成本
關于存在是否一定合理。作為承運人來說,既然在中歐、中日航線上可以征收THC,當然無法保證說在中美和中加航線上不收THC。承運人現在境況非常困難,現在不是承運人想從付貨人處謀求利潤的時候,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生存。付貨人可能會因此遭受損失,但是承運人因為遭受損失,可能減少服務并且完全退出市場。在過去的10個月里,中美和中加航線的運費下降超過1500美元/TEU,出口商實際上得到了利益。所以,征收THC僅僅是彌補成本而非謀求利潤。
關于是否履行協商機制。TSA和CTSA對協商機制非常重視,都知會了貨主協會或者與他們進行了協商。就THC征收的討論,比之前任何一個決定都要多。TSA和CTSA以前更多與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進行協商,認為其中自然包括了上海貨主。
關于征收THC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首先,TSA和CTSA沒有集體議價,因此沒有違反中國《反壟斷法》;其次,2006年中國三部委的調查公告中明確寫明,THC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是存在的,所以,THC不符合國際慣例是說不通的;再次,上海航交所運價備案操作指南中,提到了附加費為“數字型”,“OTHC”幣種隱含為人民幣,表明了其認可市場上征收THC的行為。
關于THC是否影響市場秩序。目前,中美和中加航線上征收的THC有4種不同費率,從這點來看THC征收本身就存在競爭。并且,THC征收標準與中歐航線上的標準基本相同,與市場情況大致吻合。
關于THC是否缺乏透明度。THC費用之所以單獨列出來,就是為了向貨主說明碼頭費用是多少。
關于TSA與CTSA的聲明是否給出了強烈收費信號。聲明并沒有給出承運人關于費率的建議。
貨方: 貨主無義務為進口商買單
第一,中國出口商與外國進口商簽訂的合同大多是FOB合同。因此,向中國貨主征收THC是讓利給了外國進口商,而非中國貨主。
第二,目前各個行業都要求生存,但前提是在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之下,“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承運人有困難,應該與簽訂運輸合同的進口商進行商談,提高運費。中國出口商無義務為了承運人生存而多支付THC。
第三,關于協商機制。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可以代表全國貨主,但是涉及到地方,是非常尊重地方組織的意見。這件事發生在上海,與上海以及江浙的貨主組織密切相關。至少說明TSA和CTSA的協商是不充分的,缺少了地方當事人。
第四,上海航交所運價備案操作指南中,規定要以CY/CY條款備案,而CY/CY條款認定THC是運費的組成部分。另外,指南中提到,OTHC為數字型,幣種隱含為人民幣,這項規定僅僅是運價備案的“填表規則”,其目的是便于運價備案受理機構清晰地了解備案的運價各部分的實際構成。
第五,2006年中國三部委的調查公告中認為THC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存在,只是在闡述事實。其中又涉及到存在是不是合法的問題。
第六,關于TSA與CTSA的決定不涉及到費率標準的問題。雙方協商的本質不是費率高低的問題,而是應不應該收取THC的問題。
第三回合: 總 結
貨方: 船貨雙方應建立協商機制
非常遺憾,雙方的第一次協商沒能達成共識。當然,協商的意義在于雙方能當面陳述觀點,有助于了解雙方的真實想法。雖然,TSA和CTSA的當面協商來晚了,但是貨主還是非常歡迎。希望今后雙方能夠建立起真正的協商機制。
希望承運人能夠盡快取消向中國貨主征收THC的做法,否則貨主方面將繼續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船方: 會談是好的開始
TSA和CTSA一直在向進口商增加運費。與上海貨主的協商未能達成共識,但無疑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雙方充分交換了意見。希望有機會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