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騙貨主再騙快遞公司慎防利用物流漏洞詐騙
2010-3-15 2:1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實習記者劉高巖
春節前,東莞市第二區檢起訴一宗新型詐騙案件。
2009年7月29日,呂某通過網絡取得被害人廖某的電話號碼,謊稱自己是加泰五金公司老板王成,以每公斤125元的價格訂購40公斤無鉛錫條,價值共5000元,并約定以快遞方式送貨,同時要求廖某委托快遞公司代收貨款。
呂某以催促快遞公司送貨為由,從廖某處取得貨運快遞單號碼。假冒廖某要求快遞公司只送貨不需代收貨款。呂某收貨后,以每公斤90元的價格賣給某廢品收購站,得贓款3600元。7月30日,呂某志以相同手法,要求廖某再發60公斤錫條(價值7500元),接貨時當場被抓。
分析:
此案中,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無鉛錫條,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物流代收貨款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呂某詐騙的“幫兇”,因為在代收貨款制度中,企業發貨后并不能立即得到貨款,而需要經過物流公司這一環,這就給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關鍵律師表示,從法律上看,快遞公司與賣家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對快遞信息的變更,實質是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 《合同法》第77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變更合同的人必須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在涉及合同變更時,應當確認對方就是合同當事人。僅憑“快遞單號”,是難以確定對方具有合同當事人身份的。因此,快遞公司應完善快遞信息變更相對人身份驗證制度,只有在對方出示身份證、單位加蓋公章的介紹信等有效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才允許變更合同有關事項,否則就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關鍵說,賣家接到買家的訂單后,對于以前未有過商業接觸的買家,要盡量對其資信、營業等事項進行了解;賣家通過快遞方式發貨,尤其在委托快遞公司代收貨款時,也要注意快遞公司的資信,并妥善保管好相關資料,不輕易透露訂單號等重要信息。
類似的案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類型的案件是某些代收貨款的物流公司代收貨款后,公司主管就攜款潛逃,給客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要規避這種風險,一方面要注意核實物流公司的資質、誠信度等有關情況,盡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公司;另一方面,建議改變結算方式,以銀行轉賬方式代替物流公司代收貨款,以減少風險。另一種類型的案件就是 “先簽收再驗貨”,買家付款后才能驗貨,往往收到的貨物是次品;诖,對于代收貨款,一定要堅持“先驗貨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