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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太倉港和太倉保稅物流中心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4-2 17:5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開發區港區、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臺、中心、行、公司,各市屬企業,部省駐太單位,健雄學院:   為充分放大太倉港港口資源優勢,扶持發展太倉港航運和貨運代理市場,充分發揮太倉保稅物流中心功能作用,促進港口現代物流業加快發展,提升太倉產業層次,增強競爭力,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第一條:財政獎勵
  一、獎勵范圍:
  1.在港區(含浮橋鎮)新注冊設立的航運和貨運代理企業。
  (1)航運企業必須在太倉港開辟1條以上航線;
 。2)貨運代理企業必須每年代理從太倉港進出集裝箱達到0.5萬標箱以上。
  2.在港區(含浮橋鎮)新注冊設立的從事分撥、配送、采購類物流企業,從事貨物交易類貿易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專業類運輸企業。
  3.在港區(含浮橋鎮)新注冊設立的從事倉儲類物流、裝卸業務、物流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等物流服務類企業。
  上述企業并且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3)年繳納稅收30萬元以上。
  二、獎勵標準:
  1.企業繳納的增值稅,按稅額的12%獎勵;
  2.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稅額的25%獎勵;
  3.企業繳納的營業稅,按稅額的30~70%獎勵,其中:
  繳納稅額50萬元以下的按30%獎勵;
  繳納稅額50萬元~100萬元的按40%獎勵;
  繳納稅額100萬元~500萬元的按50%獎勵;
  繳納稅額500萬元~1000萬元的按60%獎勵;
  繳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70%獎勵;
  4.對企業經營班子主要成員(不超過二人)實行獎勵,標準為其當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50%,期限為三年。
  三、獎勵年限:
  1.對從事分撥、配送、采購類物流企業,從事貨物交易類貿易企業,從事貨物運輸(包括總部型和連鎖型航運)的專業運輸類企業、貨運代理企業,前三年按標準給予全額獎勵,后兩年給予減半獎勵;
  2.對從事倉儲類物流企業和從事裝卸業務、物流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等物流服務類企業,第一年按標準給予全額獎勵,后兩年給予減半獎勵。
  第二條:租金補貼
  在太倉保稅物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新設立的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年繳納稅收50萬元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由中心管委會提供辦公用房和倉庫、堆場的,分別按下列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1.辦公用房:對從事分撥、配送、采購類物流企業,從事貨物交易類貿易企業,由中心管委會提供100平方米辦公用房,前三年租金按當年市場價格的40%給予補貼,后兩年給予20%的補貼。
  2.倉庫和堆場:對從事分撥、配送、采購類物流企業,從事貨物交易類貿易企業,由中心管委會提供倉庫和堆場,前三年租金按當年市場價格的40%給予補貼,后兩年給予20%的補貼。
  第三條:人才引進
  對符合獎勵范圍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其配偶和子女在太倉落戶、子女在太倉就學,市各職能部門提供優質服務,給予優先辦理。
  第四條:市場準入
  對航運和貨運代理企業,允許使用控股企業名稱或冠用總部企業名稱,允許在航運、貨運代理主業的基礎上,從事與主業相關的其他配套服務。允許實行注冊資本金分期到位,允許有合理、合法證明作為公司住所(場所)的使用證明。同時,對企業登記實行網上申報和市工商局直接受理審批;對因涉及前置審批需先取得公司主體資格的,實行預備登記制度。
  第五條:附則
  1.本政策意見規定的獎勵和補貼自每一年度終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和審核。
  2.航運和貨運代理企業向太倉港口管委會申報獎勵或補貼,其他企業向太倉港經濟開發區港區管委會申報獎勵或補貼。
  3.對已在港區設立的航運和貨運代理企業,以2008年度上繳稅收為基數,增量部分可參照執行。
  4.具體審核審批和財政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5.本政策意見由太倉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6.本政策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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