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廣路:港口經營人不能跨地經營
2010-5-30 1:3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范云兵
新的《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 《規定》)從今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為了讓港口經營人更好地理解新規定,5月19日,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局長智廣路在商務部網站對其進行了在線解讀。
智廣路介紹,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配套規章之一,《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自2004年6月1日實施以來,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港口經營行政管理隨著港口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次修訂《規定》的目的,就是完善港口經營管理制度,規范市場秩序,提高港口管理水平。《規定》對原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添加。
一是完善了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市場準入條件。原《規定》第七條所明確的許可條件適用于各項港口經營業務,申請門檻偏低,已逐漸不能滿足港口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現在需要將船舶污染接收服務資質從港口經營資質中單列出來,進一步提高資質要求,以配合我國加強船舶溢油應急處置能力建設的需要!兑幎ā分貙Ω劭诮洜I許可制度中與防治船舶污染關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資質許可制度予以完善。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使用船舶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總噸的適應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國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設施應處于良好狀態;使用車輛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應當擁有至少一輛垃圾接收、清運專用車輛。
二是完善了 《港口經營許可證》。這也是《規定》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從事港口經營要有健全的港口設施設備,是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活動的重要資源,是港口經營行政許可中對港口經營人的一項重要要求。“為此,我們在修改《規定》時,在《許可證》中增加了港口設施設備的項目。”智廣路說。
智廣路指出,以前的《港口經營許可證》上,沒有對港口經營人有地域的限制,但是港口經營行政管理是有地域性的,新《規定》中港口行政許可必須與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管轄區域相符,即港口經營人只能在本港口區域從事經營活動,不允許跨地區經營。
在對待外資經營港口方面,智廣路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說,《港口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但是,港口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港口經營人肩負著國家重要戰略物資運輸的重大責任,也要履行搶險救災、保障國防建設急需物資港口作業的職責。目前,我國主要的集裝箱碼頭都有外資進入,開放程度較高,為了加強管理,凡收到外商投資經營港口業務申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經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后,方可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這是一項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管理制度,不是部、省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權限仍然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許可前,要履行內部管理程序,在部省市三級港口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才能對有外商投資的港口經營人發給《經營許可證》。
此外,《規定》對港口安全管理做了新的規定。如第七條規定:港口要“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這是市場準入的條件,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要仔細審查這一項。而且要結合即將發布的交通行業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相關規定一起執行!敝菑V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