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一批公約規則7月1日生效
2010-7-5 13:1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7月1日,國際海事組織(IMO)一批公約及規則將正式生效,其中,強制性公約及規則占了絕大多數。這些公約重點涉及船舶救生、消防安全以及船舶排放等方面的內容,如《通過對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2–第Ⅱ–1章/第41、第55條,《通過對經修正的1977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SOLAS第Ⅴ章等。
1.《通過對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2–第Ⅱ–1章/第41、第55條不僅要求客船所有艙室內均應有輔助照明,照明時間不少于30分鐘,還對機電設備的替代設計和布置作了規定。該修正案附件3–第Ⅱ–2章,主要對安全區域和安全中心的定義、探測和報警、控制煙氣蔓延、圍閉處所和開敞甲板的深油烹飪設備的滅火配備、脫險通道等方面進行了修改,還新增了“海灘閾值、安全返港和安全區域”、“火災后應保持運行的系統設計衡準”以及“客船安全中心”的相關規定。該修正案附件3–第Ⅲ章,對新穎救生設備或裝置的認可要求進行了修改,規定經替代設計和布置方法確定的船舶救生設備和裝置應符合預期要求并等效于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Ⅲ/B部分規定的要求。第Ⅱ–2章/第1/9/10條,要求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載客超過36人的客船需要設置一個獨立驅動或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供電的能夠重新充裝的空壓機,并規定了呼吸器的容量。
2.《通過對經修正的1975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第Ⅲ章,增加了客船配備嬰兒救生衣的要求,同時,如果成人救生衣設計不適合大尺寸人員,則還應提供足夠數量的適用這些人員的救生衣。與之相對應的《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則增加了嬰兒救生衣的有關標準,以及救生衣及防暴服有關材料及性能標準,并提出了救生衣水上試驗性能應根據“試驗樣衣”進行評估的要求。LSA修正案明確了貨船和客船救生艇乘員的假定重量,要求救生艇應標志清楚;為避免自由降落救生艇在降落過程中人員受傷害,對其座位形式、尺寸、坐墊厚度、護頭側墊以及安全帶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3.《通過對經修正的1977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第Ⅴ章,考慮到海上置換壓載水可能帶來的盲區或水平視野變小等問題,新增了保持瞭望等措施。
4.《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規則)修正案,主要新增了對控制裝置的連鎖要求,對二氧化碳高壓鋼瓶的ISO參考標準、安全裝置、安裝后試驗以及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如結構、壓力試驗和檢驗、安全閥、壓力表和關閉閥、制冷裝置、故障聲響和視覺警報等)的要求;要求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應能遠距離和逐一識別每一探測器及手動報警按鈕。
5.《2008國際完整穩性規則》(2008 IS),對完整穩定規則作了更明確的規定,其中,衡準部分分為強制性和建議性兩部分,并明確了其適用的船舶范圍。
6.《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則》(ISM)修正案規定,船案內審周期不超過12個月,但例外情況可延長不超過3個月;并對安全管理(SMC)證書有效期作了規定。
7.《經修訂的船舶防污染公約(MARPOL)附則Ⅵ》補充了增加排放技術試用船舶的免除條件、消耗臭氧物質系統的記錄、修訂和補充柴油機氮氧化物(NOx)排放TierI、TierⅡ、TierⅢ標準,修改燃油硫含量標準,對產生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船舶的VOC管理計劃,燃油可獲得性的相關要求等內容!督浶抻喌腗ARPOL附則Ⅵ的HSSC檢驗導則修正案》,著重對VOC控制檢查內容以及船舶焚燒爐和蒸氣排放控制系統的相關部分進行了修訂。
此外,7月1日將生效的非強制性IMO規則還包括:《經修訂的廢氣清潔系統導則》、《VOC管理計劃制定導則》、《確定符合經修訂的MARPOL附則Ⅵ的燃油取樣導則》以及《經修訂的船上殘余燃油硫含量檢測導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