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出臺通用機場建設標準
2011-12-2 19:3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低空空域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點燃了通航產業快速發展的爐火。為給我國通用航空發展打好基礎,民航局機場司委托中國民航工程咨詢公司編寫了《通用機場建設標準》(初稿),并從11月30日起至12月10日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這是我國首個專門為通用機場建設制定的標準,并確立了安全、適用、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建設原則。
正在征求意見的《通用機場建設標準》為四章三十條,對通用機場選址、通用機場配備設施以及通用機場抗震設護和環境保護三大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其制定初衷為規范我國通用機場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運行設施,保障通用機場的安全性。所有僅用于開展通用航空活動的通用機場都為該標準所規范,但接納30座以上航空器進行經營性載人飛行活動的通用機場、臨時起降點、水上機場以及可以或已經開展通用航空業務的運輸機場,參考國外做法與我國的相關安全規定等,不在本標準的作用范圍之內。
標準征求意見稿將通用機場根據其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分為三類:一類是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經營性載人飛行業務,或最高月起降架次達到3000以上,或納入政府應急救援及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體系的機場;二類為具有5~9座經營性航空器載人飛行業務,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對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類飛行活動的機場;其他通用機場為三類。
記者注意到,即便是要求最高的一類通用機場,其在選址、機場排水工程標準等方面,都較現行運輸機場建設標準更加寬松,機場司在對該標準條文進行的注釋中舉例說,多項在運輸機場選址中可起到一票否定作用的因素,在通用機場選址時被改為應充分考慮影響;在運輸機場建設中占相當成本比例并要求必備的空管設備,在通用機場建設中也有所放寬,二三類通用機場設置甚至可以不設置塔臺,不必建立自己的氣象設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盡量降低機場運行成本,以促進通用航空事業發展——相關解釋說。
該標準列出了通用機場工程項目所需遵循的四大原則——保證飛行安全,滿足必須的安全技術要求;合理配置運行設施,滿足功能需要;建設規模及設施配置堅持合理、適用、客觀實際原則,以降低工程造價和運營成本,為通用航空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長遠規劃,合理確定建設階段,充分考慮發展空間,并歸納其為“安全、適用、經濟、可持續發展”這四個關鍵詞。
安全依舊被列為通用機場建設的首要因素,通用機場的飛行場地建設均被要求按照或參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民用直升機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MH5013)執行,通用機場土方工程的防洪標準參照了《民用機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相關規定,一類通用機場要設置圍欄,一二類通用機場要配備管制指揮波道甚高頻通信系統、航空氣象情報信息終端和航行情報信息終端,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全國通用機場布局規劃尚未確立,通用機場的空管管理模式也尚不明確,《通用機場建設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對通用機場的位置選擇和空管設施配備只提出了原則標準。
去年11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關于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后,社會資本對通用航空產業的熱情高漲,其中有不少就將眼光放到通用機場建設、運營上,而在通用機場建設標準出臺前,按照現有針對運輸機場的民用機場建設的各項標準建設通用機場,進入的門檻較高,且周期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