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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賃稅收政策需要新藥方

2011-2-14 13:1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在全球航運融資市場,租賃占據相當份額,每年的融資規模僅次于銀行貸款,相當于銀行貸款規模的四分之一,遠遠高于資本市場融資。但反觀我國,航運融資中租賃占比甚小,盡管金融租賃公司把船舶租賃作為主打產品,卻被諸多繩索捆住了手腳,業務僅局限于國內沿海及內河航運的狹小市場。金融租賃公司資金實力雄厚,本可大展身手卻有勁使不上,其主要原因除不能依國際通行做法在境外設立SPV(特殊目的公司)外,稅收政策“瓶頸”也是重要因素。這一“瓶頸”集中反映在船舶租賃的退稅問題上,具體表現有三:
    首先,船舶出口方面,國內造船企業將船舶出口給國外企業,享受17%的出口退稅。而金融租賃公司購買國內造船企業建造的船舶,再將其租賃給國外企業,無法享受出口退稅。
    其次,內銷遠洋船方面,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下稱“兩大船企”)所屬企業與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外運長航集團和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下稱“三大航企”)簽訂的建造內銷遠洋船合同,在交船并依法繳納增值稅后,由中央財政按內銷遠洋船不含增值稅價格的17%給予兩大船企補貼,由其返還給船廠。而金融租賃公司購買兩大船企所屬企業建造的內銷遠洋船,再租賃給四大航企,無法享受補貼。
    再次,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方面,國內生產企業向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視同出口,按統一規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予以退稅。而金融租賃公司向國內生產企業購買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再租賃給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無法享受出口退稅。
    對于船舶租賃的出口退稅問題,國家稅收政策主管部門也試圖找到解決辦法。2010年3月30日和5月18日,有關部門分別下發了財稅〔2010〕24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和國稅發〔2010〕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兩個文件,對天津市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的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天津市實行為期1年的出口退稅試點。
    這無疑是開了一個好頭,為船舶租賃帶來了春天的訊息,但由于融資租賃業務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政策還沒能落到實處。影響政策效果的主要是兩大問題:
    其一,分兩種形式辦理出口退稅。一種是先期留購方式,即:在已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對該租賃船舶在承租期滿后已經選擇了留購方式,實行分批退稅,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分批退稅。一種是后期留購方式,即:在已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并未對租賃船舶是否留購進行選擇,但是,在融資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對該租賃船舶選擇了留購方式的交易行為,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
    這兩種退稅方式,不論是按租賃合同分批退稅,還是在所有權轉移時一次性退稅,都是對融資租賃的不公平對待。同樣是出口,船廠把船賣給境外企業就可以交船時一次性退稅,而金融租賃公司則要分批退稅,甚至要等出口很多年后才能退稅。
    船舶租賃業務租賃期限都比較長,最短也要五年,一般在十年左右。按這兩種退稅方法,金融租賃公司無力負擔增值稅所產生的利息成本,合同凈利潤很難覆蓋。而且租賃期限越長,負擔越重。再加上美元融資、匯率風險等其他因素,金融租賃公司將船舶租賃給境外企業可能會出現虧損,為出口所累,因此只能選擇不做船舶租賃出口業務。
    其二,只對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根據所有權是否轉移作為出口退稅的條件,有失公允。出口退稅政策鼓勵的是出口,而不是別的。即使所有權沒有轉移,只要船舶是租賃給境外企業,從境外企業收到租金,而不是船舶回流國內,就應該視同出口,從而平等享受出口退稅。何況融資租賃的特點決定了金融租賃公司不是航運企業,金融租賃公司沒有船舶運營權,不可能永遠持有船舶,所有權早晚要轉移。即使第一個承租人,第一個租賃合同期限內沒有轉移所有權,到第二個、第三個承租人,第二個、第三個租賃合同期限內,所有權終歸會轉移,只是什么時候轉移、轉移給哪個境外企業的問題。
    稅收政策主管部門給了船舶租賃出口退稅一個戴著鐐銬跳舞的政策,可能是擔心出口退稅后船舶又回流國內,出現退稅風險,但這完全可以通過向金融租賃公司追繳已退稅款的辦法解決,而不應該對政策施以種種限制,導致其形同虛設。
    去年9月8日剛剛發布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為解決船舶租賃稅收瓶頸問題提供了范例。金融租賃公司翹首盼望國家稅收政策主管部門,盡快調整完善船舶租賃稅收政策。建議如下:
    第一,不區分船舶所有權是否轉移給境外企業,只要將船舶租賃給境外企業,一律實行出口退稅;
    第二,金融租賃公司憑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與境外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辦理一次性退稅;
    第三,租賃出口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給境外企業之前,發生船舶歸還進口,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但稅務部門追繳已退稅款,同時按當期活期存款收取利息;
    第四,金融租賃公司購買內銷遠洋船租賃給國內船企,中央財政按內銷遠洋船不含增值稅價格的17%給予補貼;
    第五,金融租賃公司向國內生產企業購買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按統一規定的出口貨物退稅率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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