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物流天下全國物流信息網! | 廣告服務 | 服務項目 | 媒體合作 | 手機端瀏覽全國客服電話:0533-8634765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數字云物流讓您尋求物流新商機!
智慧物流讓您的物流之路更暢通!

搜索
首頁 >> 船公司資訊

“瘋狂”船機“后遺癥”嚴重

2011-2-2 1:0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單價360萬美元的船用柴油機,原本打算進口2臺,但是市場風云突變,一場金融危機使得交易有變,而“后遺癥”至今還沒有解決,一直驚動到最高審判機關。
    1月27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最高法院指令再審的進口船用柴油機糾紛案。這起案件折射出2008年來金融危機對造船業造成的巨大影響。
    花巨資進口柴油機
    金融危機之前,造船廠生意紅火,船用柴油機因此也十分搶手。有人用“瘋狂”來形容當時船用柴油機的緊俏程度。
    2008年4月,臺州路橋的梁茶池和溫嶺的吳根富打算從韓國進口2臺船用柴油機。他們找到了臺州市原野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野公司)。
    當年4月7日,梁、吳與原野公司簽訂了代理進口協議,委托原野公司向韓國現代重工有限公司進口兩臺型號為6S46MC-C的船用柴油機,單價為360萬美元,并約定了付款方式。
    2008年4月25日,原野公司與韓方簽訂了進口合同兩份,約定韓方為買方設計、生產、提供并出售一組貨船主柴油機組。
    隨后,梁、吳二人按照約定,支付了人民幣1000萬元到原野公司的賬戶,又支付了1700萬元到該公司員工張某的個人賬戶。
    交易流產引發糾紛
    2008年下半年,金融海嘯的影響進一步顯現。這也影響到了梁、吳的柴油機進口計劃。梁、吳打算取消2臺柴油機的進口。經過與原野公司和韓方協商,當年12月25日,三方達成協議,解除進口合同。
    此時,原野公司已經支付給韓方預付款143.2萬美元。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韓方只同意退回60萬美元。也就是說,梁、吳要賠上83.2萬美元的解約費。
    解除合同后,梁、吳認為,扣除解約費后,原野公司應該返還韓方退回的60萬美元及支付到原野公司員工張某個人賬戶上的1700萬元。但是,原野公司并不這么認為。
    因為在費用返還問題上發生爭議,梁、吳于2009年2月23日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
    一審二審判決結果不一
    梁、吳二人匯入原野公司員工張某個人賬戶上的1700萬元,到底是預付貨款還是支付給原野公司的代理費用,是否應該返還,這是一審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梁、吳二人與原野公司之間各執一詞。梁、吳二人認為,這1700萬元協議中寫明是“訂金”,也就是預付貨款;而原野公司則認為這是他們公司代理進口的代理費。
    一審法院認為,從付款進度、付款數額看,1700萬元既非預付貨款,也非代理費。在解除進口柴油機的合同中,原野公司沒有過錯,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原野公司支付相應的報酬。但是報酬是多少,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原野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代理進口過程中支出的費用數額。由此,法院依職權酌定報酬為75萬元人民幣,余款1625萬元應退還梁、吳二人。
    2009年12月21日,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原野公司返還梁、吳人民幣1625萬元以及60萬美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都上訴到省高院。二審中,1700萬元款項的性質以及是否應返還,還是爭議的焦點。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對此也有了新的認定,認為這筆巨款不屬于梁、吳二人所稱的購買柴油機的預付款。并認為,雙方在訂立進口協議時,正值柴油機緊俏之際,因此“1700萬元款項應當認定為梁茶池、吳根富自愿支付給原野公司的居間費或酬金,系原野公司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情況下,為梁茶池、吳根富簽訂緊俏產品進口合同所得的對價”。
    由此,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原野公司返還梁、吳購買柴油機的剩余貨款60萬美元。
    再審還是爭這1700萬
    二審判決后,梁茶池和吳根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問題,作出裁定,指令省高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1月27日,省高院再審開庭,1700萬元款項的性質以及是否應返還依舊是最大的爭議焦點。梁、吳二人以及原野公司的負責人均未出庭,雙方都由代理人出庭。
    梁、吳二人的代理律師認為,原審法院將1700萬元認定為“居間費或酬金”沒有充分證據支持,也沒有法律依據。他說,當時的協議中已經明確是“訂金”,也就是“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主要是預付貨款”。因為梁、吳與原野公司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并非居間合同關系。
    “我們認為就是居間合同的報酬!痹肮镜拇砺蓭煼瘩g說,梁、吳二人支付這筆款項的時候正是造船業最火的時候,船用柴油機處于瘋狂搶購和炒賣中,所以他們愿意支付這么多錢。
    此前,在二審中,原野公司曾稱1700萬元是一種特殊性質的代理費用,是購買柴油機的加價費,類似汽車銷售中的加價費,不能退回。其中85%支付給了其他中間商。
    支付給哪些中間商了?舉證說明!梁、吳的律師在庭上追問。
    對方答,肯定是支付了的,給了上游的代理商,但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
    庭審結束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點評此文章 / 寫評論得積分!+ 我要點評
  • 暫無評論 + 登錄后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