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承諾未履行 已收運費應歸還
2011-3-12 0:5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日,消費者孫先生到某物流公司辦了四件招遠—臨沂的貨物托運,并當場付了60元的托運費。由于貨物未配齊,孫先生于次日上年9時到該物流公司將還未運走的貨物提回,并要求物流公司退回60元托運費,對方一劉姓經理,口氣強硬,堅決不予退款,并說帳已到臨沂,沒有辦法退,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孫先生向招遠市消費者協會羅峰分會投訴,要求物流公司全額退款。
經過調查核實,消費者陳述情況屬實。招遠市消協羅峰分會工作人員認為,經營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有權自己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決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規定、第十條第二款“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規定以及違反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第六條規定:“遵守公平、自愿原則,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強行銷售、強行服務或者強迫消費者接受不公平條件!
執法人員認為,本案中,經營者承諾的快遞業務尚未實施,消費者有權進行自由選擇。經營者的行為屬于強制交易,消費者的投訴要求合理合法。
據此,在處理過程中,羅峰會分會對物流公司曉以利弊,耐心說服,細致工作。最終,該公司同意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協議,并為消費者退回全額托運費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