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司法體制改革艱難前行
2011-4-4 2:50:00 來源:現(xiàn)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 張穎川
“鐵路系統(tǒng)單設公檢法機關,是中國司法體制的一個‘怪胎’。而鐵路司法回歸地方,順應了當前社會的法治要求。”網(wǎng)絡上一位網(wǎng)友的言論,反映出了廣大民眾關于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普遍心聲。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全國“兩會”上透露,鐵路運輸檢察院劃歸地方的事已經(jīng)獲中央批準,“目前正在部署落實”。鐵路司法體制改革歷經(jīng)多年卻步履維艱,如今曹建明檢察長透露的訊息可以說是一劑強心針,使民眾關于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信心大有提振。但這是否就意味著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馬拉松長跑即將到達終點?在記者看來,用美國“垮掉的一代”作家杰克·凱魯亞克的一本著作名稱來回答較為恰當——仍“在路上”。
鐵路司法沿革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我國鐵路系統(tǒng)內部設立公檢法是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當時考慮到鐵路是國家大動脈、運輸跨區(qū)域性、社會治安形勢復雜等因素,特別是當時政企不分,由國家辦企業(yè),鐵道部可以代表國家對本系統(tǒng)實行全面治理。同時,鐵路運輸又具有政治性、軍事性、經(jīng)濟性,以及路網(wǎng)性、連運性等特征。“于是,國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參照前蘇聯(lián)模式,在1953年建立起了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北京交通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教授張長青對記者表示。
1957年8月,國務院第56次全體會議撤消了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主要原因有三:第一,運輸系統(tǒng)內發(fā)生的刑事案件數(shù)量較小,不必設專門的法院和檢察院;第二,運輸系統(tǒng)內所發(fā)生的案件完全可以由地方檢察機關來處理;第三,貫徹精簡節(jié)約精神,更好地依靠地方黨委和充分發(fā)揮地方檢察機關的作用。這樣,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經(jīng)歷了第一次成立和第一次撤銷。“十年動亂”之后,隨著整個司法體制的逐步恢復,1982年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也得以重新設立,并在組織體系上有了較大變化。新的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設有鐵路運輸高級、中級和基層三級體系。
1987年,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又被撤銷,不過保留了鐵路局一級的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以及鐵路分局一級的基層法院和基層檢察院,并一直沿襲至今。
據(jù)了解,中國目前的鐵路法院、檢察院的設置和“各管一段”的鐵路局、鐵路分局設置相對應,除了青藏鐵路局之外,17家鐵路局下設17家鐵路中級法院、檢察分院以及各59家基層法院和檢察院。“這種司法體系設置,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特別是在一些荒無人煙的地方,比如大興安嶺,需要通鐵路、運木材,鐵路職工過去之后就建立了鐵路方面的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在一定程度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市場經(jīng)濟法制建設的推進,鐵路內部設立司法系統(tǒng)的弊病便越來越突出,鐵路司法體制改革逐漸被提升到重要日程上來。”張長青表示。
體制弊端叢生
鐵路司法體系由于本身的設置原因,導致整體上弊端叢生,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法律上分析,鐵路是企業(yè),而公檢法卻是國家機關,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和司法權,由企業(yè)來領導公檢法不符合法治原則。“鐵路現(xiàn)在政企不分,鐵路局自稱也是企業(yè),貨物、旅客運輸這些行為越來越企業(yè)化、市場化,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越來越近。這樣一來,在鐵路內部設立司法系統(tǒng),就等于企業(yè)內部自己設立了司法系統(tǒng),雖然形式上還是國家的法院、檢察院,但在企業(yè)內部行使審判權,與《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guī)定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的地方。”張長青對記者表示。
其次,法律適用上的部門本位,破壞了國家法制統(tǒng)一。現(xiàn)代憲政理念認為,司法權屬于國家主權的一部分不得分割行使。司法統(tǒng)一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所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在鐵路系統(tǒng)內設置司法機關實質上是司法權力的部門化。在張長青看來,司法統(tǒng)一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公權力,司法的獨立性和統(tǒng)一性是保障。然而,鐵路公檢法隸屬于鐵路部門,那就沒有所謂的獨立性,而沒有獨立性就直接破壞了司法的統(tǒng)一性。
再者,司法公正難以保障。漢密爾頓曾一針見血地指出,誰控制了法官的生存,誰就掌握了他的意志。據(jù)記者了解,鐵路司法系統(tǒng)的人、財、物都是由鐵路系統(tǒng)提供,組織上也是由鐵道部門直接領導。在具體的案件中,鐵路部門公檢法的天平自然會傾向于鐵路這一面,很難做到司法公正。“鐵路企業(yè)出現(xiàn)問題,按照目前的體制,就得到鐵路法院去訴訟。鐵路法院、檢察院穿鐵路的衣服、吃鐵路的飯,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難免會造成司法不公。”張長青強調。
另外,近年來關于鐵路司法管轄權的糾紛越來越多。據(jù)記者了解,國家關于鐵路司法的管轄范圍比較模糊,鐵路司法機關與地方司法機關管轄權之爭也越來越多。有些鐵路旅客受到傷害,不去鐵路法院而是到地方法院訴訟,有些地方法院也受理了;同時,鐵路司法管轄范圍呈不斷擴大之勢。原來鐵路司法部門管轄鐵路內部的法律糾紛。現(xiàn)在擴大到只要有一方是鐵路企業(yè)的,往往就由鐵路法院來管轄。于是鐵路司法機關與地方司法機關管轄范圍、管轄權的爭奪越來越多。
改革步履維艱
正是由于鐵路司法體制的種種弊端,人們要求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呼聲不斷,鐵路司法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據(jù)了解,撤銷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的聲音早在2003 年就出現(xiàn)了,提出者是天津市紅橋區(qū)政協(xié)委員、民建天津市紅橋區(qū)區(qū)委委員馬增悅;2006 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道民和32 位代表簽名提交議案,建議取消鐵路運輸?shù)葘iT法院,先例是林業(yè)、航空專業(yè)法院已被取消;2009 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主任劉金友等多名法律專家再次聯(lián)名上書全國人大、最高檢、最高法等部門,建議撤銷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他們認為,行政管轄之內的司法系統(tǒng)是絕對不合理的。
當然,民眾的呼聲也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國家在鐵路司法體制改革上也在不斷進行嘗試,但一直步履蹣跚。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早在2003年,鐵路系統(tǒng)實行主輔分離改革時就提出要剝離鐵路公檢法,但改革一直處于“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狀態(tài)。直到2009年7月8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稱中編辦)發(fā)布了《關于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機關編制的通知》(15號文),明確了改革方向,即鐵路公檢法脫離鐵路企業(yè),進入國家公職序列,才標志著鐵路司法體制新一輪改革的開始。按照中編辦“15號文”,鐵路法院、檢察院要與鐵路運輸企業(y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現(xiàn)有鐵路法院、檢察院一次性移交給駐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省級法院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
而鐵路法院和檢察院改制的正式啟動,則是在2010年12月7日,中編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鐵政法 【2010】238號文)。該文件要求鐵路法院和鐵路檢察院與鐵路運輸企業(yè)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同年12月25日,全國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上傳達和部署了具體改制任務。
據(jù)記者了解,目前,上海市、福建省、重慶市等地已經(jīng)在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據(jù)相關信息,到2011年6月份,各地都將完成改制任務。那么,鐵路司法體制改革是否能夠如期完成?效果如何?一切都還是未知數(shù)。
前方任重道遠
通過對鐵路司法體制改革歷程的回顧不難發(fā)現(xiàn),我國的鐵路司法體制改革步履維艱。究其原因,取決于多方面因素,涉及觀念的轉變問題、鐵路體制改革的深化問題、鐵路與地方的銜接問題、法律的協(xié)調問題等,這些都制約著鐵路司法體制改革步伐的邁進。而在記者看來,關鍵在于利益格局的調整問題。
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鐵路公檢法已運轉幾十年,積聚了深厚的既得利益,改革難度可想而知。據(jù)記者了解,鐵路司法機關的編制、機構、定員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中編辦統(tǒng)一劃定的, 但人、財、物的管理一直沒有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而是由鐵道部及委托各鐵路局管理。從鐵路部門來看,從前領導公檢法,有相當大的權力,可以在辦理刑事案件和涉鐵訴訟中占有極大便利,現(xiàn)在要將這塊行政和司法權力交出,難以割舍;對于鐵路公檢法職工而言,也存在巨大的利益變局。鐵路的收入畢竟與地方的收入是不一樣的,是否能夠在收入上有所保障或與原來相媲美,也成為鐵路公檢法員工擔心的問題;在財政保障上,鐵路法院、檢察院與鐵路企業(yè)分離后,其經(jīng)費支出到底是各省級財政總體保障還是按照法院、檢察院的級別由所在縣級、市級財政分別保障,能否及時保障,也是一個不小的問題;此外,鐵路公檢法的人員如何順利地從企業(yè)職工轉制到公務員,是否能順利地轉變這種身份,也關系到這些人員對于改革的支持度。
所以,鐵路司法體制改革必須有效地調整和平衡利益格局,打破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對于合理的既得利益和新的利益關系分配,則需要建立一個利益平衡與博弈的平臺。鐵路部門、鐵路公檢法、地方公檢法和地方政府都能參與進來,進行利益博弈,形成一種合理的協(xié)調方案。
當然,除了利益格局的調整,鐵路司法改制還有很多的功課要做,如處理好人事的任免、明確法律的適用和法制的統(tǒng)一、設立完備的監(jiān)督體制等,這些因素都考驗著我國的鐵路司法體制改革后續(xù)的路途能否順利通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