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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內3家航空公司5架航班遭恐嚇

2012-10-22 11:0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從8月29日~10月9日,僅42天的時間,已有包括國航、南航、深航3家航空公司在內的5架航班遭遇恐嚇,說機上裝有炸彈等。而這些威脅最終都被證明為子虛烏有。專家表示,這一密度相當驚人,在國外都非常罕見。
    近日,多家媒體圍繞航班“詐彈”事件以及航空安全問題發表了評論。《新京報》:杜絕航班 “詐彈”須嚴懲 “好事者”
    回溯這些事件的原因,基本都源于惡作劇,或言語過激,但沒有一起是處心積慮策劃的敲詐案件。這意味著 “詐彈”事件本可以避免。
    其實,我國在這方面法律不可謂不完善:行業法 《民用航空法》,明確禁止 “故意傳遞虛假情報,擾亂正常飛行秩序”;對較輕的違法,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較重的, 《刑法》也有相應的罪名,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等。
    面對 “詐彈”頻發現狀,還需要對癥下藥。首先,要加強法治教育,讓社會成員、乘客知道自己權利——言論權、消費者權利的邊界在哪里,哪些玩笑是可以開的,哪些話一旦說出,就構成 “現實、即時的危險”,越過了底線,將受到法律嚴懲。這是公安、航空等部門應向公眾普及的常識。
    其次,因為 “詐彈”造成的返航備降等緊急之舉嚴重浪費社會資源,這一筆成本應由肇事者承擔。所以除了對肇事者實施前述刑事、行政處罰之外,航空公司應積極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加大經濟處罰力度,以儆效尤!肚G楚網》:航班“詐彈”頻出凸顯航空安全教育缺失
    近年來,編造、故意傳播恐怖信息導致飛機航班誤停重飛的舉不勝舉,因此而獲刑的人也不在少數。一個個活生生的教材在不斷重復上演,令人深思:為什么“詐彈”現象屢禁不止,越演越烈?是制度不健全還是懲罰力度不夠?
    其實,早在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即增設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違反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狈梢呀浺幎ǖ暮茉敿,懲罰的力度也不小。
    細細想來,法律制定了,還要普及,要讓人民都知曉、都掌握。殊不知,不少人犯罪后,都是一頭霧水,總是以為不知者不怪,認為是小事一樁。誰曾想這個玩笑開過了頭,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頻發的“詐彈”危機折射出了航空安全的教育缺失,凸顯了國民航空安全知識的匱乏。我們期待著航空安全教育的普及,期待一個更幸福和諧的生活環境!冬F代物流報》:維護航空安全更需航空部門從自我做起
    航班“詐彈”事件頻繁發生,固然與我國公民航空安全知識缺失有著莫大的關系。不過在筆者看來,對這一系列事件更應該反思的還是航空部門。
    一方面,當前我國航空運輸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相關部門服務意識淡薄。近年來我國航班延誤糾紛不斷,更是凸顯出國內航空運輸領域服務質量亟待提升、整體服務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以致引起廣大乘客的極度不滿,部門乘客為了泄憤,最終制造了“攔飛機維權”、航班“詐彈”威脅等鬧劇。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和機場的安檢舉措還有待強化。一聽說有航班“詐彈”,航空部門便立馬作出停飛、檢查的舉動,這固然能表現出相關部門對乘客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但也充分暴露出航空公司和機場方面安檢工作的不到位。如果機場和航空公司都能夠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安檢,從行為上認真落實安檢,提高自身工作能力,相信再遇到關于航班“詐彈”的謠言,也不會像上述情況那樣手忙腳亂。
    所以,面對著不斷發生的航班“詐彈”事件,航空運輸部門更應該積極反思,從自身做起,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質量,努力減少航空部門與廣大旅客之間的糾紛,避免航班 “詐彈”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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