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船舶未攜帶營運證 需罰款1000元
2012-12-6 10:10:00 來源:新華網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記者從東莞海事部門了解到,從2013年1月1日起,《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將正式施行,海事部門在辦理船舶簽證業務時需查看船舶營運證。未攜帶者,將處1000以下罰款。
據悉,船舶營運證是港航企業或個人為船舶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許可證明,其中個人只能申請經營內河船舶普通貨物的運輸業務。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應當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按照職責分工,海事部門在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時,將檢查船舶的營運證件。對不能提供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將不為其辦理簽證。對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的水路運輸經營船舶,海事部門將責令改正,并處1000以下的罰款。
由于該條例將于1月1日起生效,為督促廣大船舶盡快到相關部門辦理船舶營運證,東莞海事部門通過張貼宣傳公告、提前現場抽查、及時到轄區相關航運公司、貨主、碼頭進行走訪提醒等方式,全面做好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