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須制定快件缺失賠償的法規細則
2012-2-14 0:4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徐勇
什么款式的快遞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貴重物品的界限是多少?快遞貴重物品不購買保險,賠償標準的限額是多少?……這些問題困惑著快遞從業人員,困惑著消費者。因此,亟須制定快件缺失賠償的法規細則。
本文所說的快件缺失是指快件延誤、損毀和丟失。
新修訂頒布的 《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這里所稱的郵件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本條適用于快遞業務。而有關適用民事法律,主要是依據 《合同法》。該法沒有針對快件延誤、損毀、丟失賠償的條款或者司法解釋。在司法運作中,主要依據法官對案件的理解,并依據相關條款進行判決,往往同一快件遺失案例發生在不同的城市判決結果相反,并造成消費者司法應訴成本很高。
2008年國家工商局、國家郵政局發布了 《國內快遞服務協議》、 《國內快遞詳情單》規范。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基本不采納。
2008年發布的快遞服務標準和正在修訂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是推薦性標準,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運作中,法官不予以采納。
快遞企業的困惑是:如果消費者發運貴重物品既不申報又不購買保險,只支付了30多元的快遞費,讓快遞企業承擔20多萬元貴重物品的運輸風險,這對快遞企業來說是否公平?
先來看國內部分快遞企業缺失賠償條件與賠償標準情況。像順豐速運、申通快遞、圓通速運等,在不保價的情況下,貨物缺失最高賠償運費的7~9倍。
再看發達國家快遞企業對待快件缺失的賠償。美國沒有快遞缺失賠償方面的法律。美國聯邦快遞,或者聯合包裹在不申報價值的情況下,最高賠償100美元,主要依據華沙國際公約、蒙特利爾國際公約制定。
而相比之下,航空行李與貨物運輸賠償的法規較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如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 “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 《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并且承運人通常規定每件托運行李的最高價值,國內航線不能超過8000元人民幣,國際航線只能在2500美元之內。還規定了不能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貴重物品、金銀首飾、有價證券、貨幣、個人需要定時服用的處方藥品、不可復制的文稿原件和遺稿、重要文件、樣品、古董、電子和數碼產品、電器的原配件、旅行證件、鋰電池等物品,應作為非托運行李由旅客自己攜帶。如果放在托運行李內運輸,出現損傷時承運人按照一般行李承擔責任。
從快件運輸的環節看,有些國際快件和部分國內快件主要是通過航空運輸環節來完成干線運輸。如果進入航空運輸環節發生快件遺失,依據 《民用航空運輸法》;而在快遞的全過程,如果發生快件遺失依據 《合同法》,這對快遞企業來說缺乏公平性。
總之,從無數個案例看,快遞發生貨物缺失依據 《合同法》進行賠償可操作性不強。往往同一快件遺失案例發生在不同的法院判決結果相反,并造成消費者司法應訴成本很高。這種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讓快遞企業和消費者都很困惑,無所適從。因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 《國內快遞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及符合法律規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格式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