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承運人承擔不利后果案中看驗視貨物的重要
2012-3-18 14:0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某貨運代理公司 (以下簡稱原告)承諾為A公司運輸一批貨物,后原告又與被告某物流公司 (以下簡稱被告)簽訂了托運單,即代承運契約書,約定由被告作為實際承運人將上述貨物由北京市運往山東青島市,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運輸貨物名稱。托運單后附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約定托運人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等內容,并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上全額保險,沒按規定上全額保險的,如有貨物損壞丟失,托運人自負,如遇特殊原因需賠償的,按運費的3倍賠償。經查,托運人原告未為該批貨物投保。
合同簽訂后,被告在未查驗貨物具體性質的情況下進行了運輸,將部分貨物運至收貨人處,其余貨物丟失。A公司與收貨人均確認該批貨物性質。事發后,原告已向A公司賠償損失57665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因其少交付貨物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57665元,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托運單即代承運契約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被告作為承運人,沒有依約將全部貨物運至目的地交給指定收貨人,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被告提出的按照合同約定以3倍運費為標準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為被告事先單方擬定,其后附的格式條款無效,被告應按照丟失貨物的價值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作為托運人,沒有向被告表明貨物的性質,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而被告也沒有對貨物實施開拆查驗行為,故原、被告雙方對于丟失貨物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貨物丟失造成的經濟損失4036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運輸業作為現代社會的血脈行業,深入影響著經濟生活的每個角落,貨物運輸安全對于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維護至關重要。本案中被告作為承運人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在原告僅填寫了貨物名稱,未能清晰、準確的表明貨物具體性質的情況下,被告應依法對所承運的包裝物品進行開拆和驗視,以確定所承運貨物的具體性質及合法性。在被告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情形下,其應按照丟失貨物的實際屬性進行賠償。本案是因托運貨物丟失而引發的賠償糾紛。此外,雙方所爭議的另外一點在于格式條款的效力,對格式條款效力的判斷同樣成為處理本案的關鍵。
■律師提示
在以上案例基礎上,現律師對兩點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1.提高對驗貨環節的重視。
目前,郵政、物流等企業的流通網絡已經遍布整個社會,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這些運輸渠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關于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對包裝貨物的開拆驗視義務,我國《郵政法》及一些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中則涉及了物流企業、快遞企業、郵政企業的開拆、驗視、檢查等義務。例如,《郵政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由此可見,物流企業等承運人的開拆驗視、確保運輸安全的責任已經越來越為立法所關注。此外,確立承運人對包裝貨物的開拆驗視義務也對維護社會公共安全,防范非法運輸違禁品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具體實踐中,郵政、物流等相關單位應該培養行業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并將其貫徹到具體的實踐工作中,重視承運人在包裝貨物性質不明時,積極履行對其進行開拆、驗視的義務,盡最大可能確保運輸安全,同時也是保障物流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2.對貨物運輸風險責任承擔的格式條款建議特別約定并專門確認。
貨物在運送過程中存在滅失風險,合同法原則上準許當事人自行作出利益安排,但是具體到實踐中,有一定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作為承運人的運輸公司,應切實履行好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以合理方式提醒客戶對包括賠償條款在內的運輸條款加以關注,如在托運單上注明“同意接受背頁所載之條款”字樣,特別是對于可能產生誤解的條款、對對方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條款,應加以特別說明。具體方式如避免在條款中使用過于含糊的詞語、將該條款用文檔中的加粗、加黑字體排版等。 (李信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