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港航部門:碼頭建設必須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2012-4-26 16:2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文昌一企業建碼頭遭港航部門"逼婚" 擱淺1年》一事,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關注,海南省港航管理局就本網報道作出回應,稱清瀾港碼頭建設必須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拒批岸線原因:不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介紹,2010年11月23日,省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窗口受理文昌海盛物流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盛公司)申請件,該局按照審批流程,于12月30日對該申請件做出暫不予批準的書面意見。
2012年3月5日,海盛公司再次向省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窗口遞交岸線使用申請。窗口受理后,該局按照程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于2012年3月30日做出要求海盛公司進一步完善相關手續,補充相關材料后再提交申請的書面意見。
那么,為什么先后作出兩次不批準海盛公司建設建材碼頭使用非深水岸線的意見呢?港航局表示,一是根據《港口法》第十四條、《港口規劃管理規定》第四十條、四十一和四十二條、《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第四條以及《關于發布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的有關規定,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必須符合港口總體規劃。
二是根據文昌市人民政府2008年9月1日批復的《清瀾港總體規劃》,海盛公司申報的岸線對應的土地為“清瀾新港物流用地”。對此,該局專門就“清瀾新港物流用地”的具體內涵和該用地是否能作為碼頭建設用地等問題,函詢《清瀾港總體規劃》的編制單位——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該規劃編制單位函復“其用地屬于港口用地,但因其對應的岸線南側現為油氣碼頭。根據《裝卸油品碼頭設計規范》,該段用地對應岸線,應作為清瀾新港 5000噸級油氣碼頭與海關碼頭之間的安全間距保留,不宜作為碼頭泊位使用”。因此,海盛公司申請在該段岸線建設建材碼頭,不符合《清瀾港總體規劃》,不符合《裝卸油品碼頭設計規范》,不符合非深水岸線審批的條件,因此,該局作出不予以批準使用岸線的決定。
岸線審批不存在行政亂作為
“海盛公司可能認為:為什么我先后兩次申請碼頭岸線,港航部門以國家相關規范為由不予批準,而相鄰的港灣公司卻在2011年可以拿到港航部門批復岸線的使用權?”海南省港航管理局表示,事實并非如此,該局從未批準任何企業或個人在海關碼頭和5000噸級油氣碼頭之間的岸線上建設碼頭項目。岸線審批與申請時間先后沒有直接關系,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劃是港口非深水岸線審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一,目前,省港航局批準港灣公司的岸線與海盛公司申請的岸線不是同一段岸線。海盛公司混淆了概念,認為該局行政亂作為。根據《清瀾港總體規劃》,海盛公司申請的岸線對應的是海關碼頭和5000噸級油氣碼頭之間的岸線,是為油氣碼頭預留的安全距離。只要總體規劃不變,這段岸線都是不能作為包括建材碼頭在內的其他貨運碼頭來建設使用的,這段安全距離會一直為油氣碼頭預留。
第二:2011年,省港航局在中石化將該段海域使用權授權給港灣公司的前提下,對港灣公司做出《關于新港新港改擴建工程項目北護岸工程建設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這一段用于護岸的岸線,并不是海盛公司負責人單永龍理解的碼頭岸線,而是為了做護岸工程而批準的期限一年的臨時岸線。護岸工程是指為防止河流側向侵蝕及因河道局部沖刷而造成的坍岸等災害的保護工程設施。
“我們批復的這一護岸工程,是為了防止暴風雨將海盛公司在岸邊堆積的大量泥沙傾瀉進入河道,進而影響整個清瀾港通航安全而做的一項工程。這一工程與碼頭工程完全是兩碼事!边@位負責人說,可能是海盛公司沒有弄清楚兩者的概念,誤會該局行政亂作為。
協調收購是為避免企業損失
對于海盛公司提到的“逼婚”說法,海南省港航局負責人表示這種說法與實際不符。據其介紹,海盛公司的負責人單永龍主動向該局提出,希望該局出面召集和港灣公司開會協商,看看采取何種辦法能夠挽回一些前期投入帶來的損失。該負責人表示,企業當時很焦急也很迫切。外來企業在海南投資建設碼頭,我們是非常歡迎的。雖然該項目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但考慮到海盛公司對該項目前期投入了資金,為了避免給海盛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出于為企業著想的角度,同意組織海盛公司、港灣公司和中石化召開協調會。
據介紹,海盛公司在會上一口提出港灣公司必須預先支付1500萬元擔保金,再進一步談判的要求。據了解,由于海盛公司的項目總投資僅700多萬元,并且該公司的建材碼頭僅做了前期工作,尚未開工,海盛公司提出的1500萬元的巨額擔保金明顯不合理,因此港灣公司對這一苛刻條件不予理睬。因此也不存在港灣公司要強行收購該項目的說法。
海南省港航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說,今年是海南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項目建設年”,該局一直秉承以法律為依據,以科學嚴謹的態度,積極作為,積極為企業服務;但對于不符合法律、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項目,我們堅決不作為,并敢于不作為。該局作為港口管理部門,對于涉及港口岸線的審批,一直本著“港口安全第一、堅決依法行政”的工作原則,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凌駕于法律法規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