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解決航班延誤有法可依
2012-7-24 13:1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柴鳳偉
近日,有關春秋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誤,將部分獲得賠償的乘客列為 “黑名單”的報道引起業界廣泛熱議。動用 “黑名單”來應對航班延誤與乘客之間的糾紛,在我國航空史上可謂絕無僅有。
據媒體報道,2012年4月,由于春秋航空的航班延誤,該公司為安撫乘客不滿情緒,給予每人200元補償。但隨后,部分獲得賠償的乘客卻被春秋航空列入 “黑名單”,無法再購買春秋航空的機票。
顯然,春秋航空公司此舉剝奪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已涉嫌違法。但是,筆者卻從這起糾紛事件的發展演變中,深切體會到,正是我國航班延誤缺少統一的賠償標準的混亂現狀,才導致類似糾紛事件不斷發生。一方面,面對屢屢發生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不負責任的表現,讓廣大乘客滿腹怨氣,甚至引發了旅客 “霸機”、硬闖隔離區等多起極端事件。另一方面,在對乘客進行了 “不得已而為之”的賠償后,航空公司也是一肚子不滿,春秋航空將 “帶頭鬧事”的乘客列入 “黑名單”便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筆者無法想像,倘若照此發展下去,因航班延誤導致的糾紛將會發展至何種境地。
筆者以為,造成這種混亂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在目前我國適用航班延誤的法律中,還沒有專門針對航班延誤賠償標準的立法。據了解,在處理航班延誤事件時,一般以民航總局在2004年下發的 《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 (試行)》 (下稱 《指導意見》)。其中規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除做好航班不正常情況下的服務工作之外,還應根據航班延誤4小時 (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延誤8小時 (含)以上不同延誤時間的實際情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但是這一依據過于粗放模糊,并且這個 《指導意見》不是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和具體賠償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當發生航班延誤時,乘客作為弱勢群體,只能任由航空公司 “擺布”,而航空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往往為追逐自身利益,忽視服務質量,導致糾紛自然不可避免。當然,在我國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民航部門也曾經作出過多次整頓,甚至每年都會有整頓。提出過航班如果無故或者什么情況延誤多長時間,可能取消航班的經營權或者這個航線等一系列措施,但是都沒有行之有效的貫徹到底。
因此,制定航班延誤賠償標準方面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正是看到這一點,前不久,新疆西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元欣與3名同事聯名給中國民航總局寄出公民建議信,呼吁盡快出臺 《航班延誤管理辦法》,為航班延誤問題的依法處理提供有效依據。他們建議,要出臺新的更加細化的規定,究竟什么算航班延誤、不合理延誤的時候究竟應該怎么賠、賠多少。監管部門還應該敦促航空公司履行充分、及時、真實告知乘客航班信息的責任。筆者以為,只有這樣規則明確,信息透明,有據可依,才能切實將航班延誤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