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南山港建設小股東緣何被擠出局
2014-3-21 9:33:00 來源:法制與新聞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為對接海南國際旅游島并為發展濱海旅游提供高效、優質的交通后勤保障,2012年12月,廣東省湛江市政府決定搬遷海安新港,由海安新港公司和徐聞港航控股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建設南山港。
可正當海安新港公司規劃著設計藍圖時,建設南山港的主體卻被其兩大股東取代。
海安新港公司的小股東認為,政府的不當干預導致他們利益受損。
政府決策 搬遷新港
海安新港地處瓊州海峽北岸、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海安鎮,面向海南省及東南亞,背靠大西南,地理位置十分優越。2003年經廣東省發改委批復,同意海安新港建設一期工程,并于2008年年底完工投入運營,2009年實現總收入2.8億元,創造利稅2680萬元。到2010年海安新港客貨吞吐量占瓊州海峽總量40%以上,業績位居瓊州海峽北岸三港榜首,成為國家綜合性一類港口。
為了促進徐聞港區功能優化調整,統籌海安港、海安新港及南山作業區的發展,充分發揮港口資源優勢,加快港口經濟發展,徐聞縣政府按照湛江市政府的決定,將海安新港做相應搬遷,由海安新港公司與徐聞港航控股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建設南山港以承接海安港和海安新港轉移滾裝碼頭業務。合資公司由徐聞港航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港航控股)控股,海安新港公司參股,在徐聞縣注冊登記并納稅。滾裝碼頭業務轉移后,海安新港保留原有危險品碼頭功能不變。
根據湛江市政府的相關文件,海安新港公司隨即向廣東省航運規劃設計院支付“滾裝碼頭搬遷工程平面方案設計款”16萬元。
2013年1月5日,湛江市徐聞縣常務副縣長林青批示:南山港滾裝碼頭的建設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海安新港公司與港航控股公司擬出建設方案與推進時間表,報市、縣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執行。徐聞縣縣長梁權財也明確批示“同意”。
2013年2月19日,林青在海安新港公司主持召開“關于加快瓊州海峽廣東南山港滾裝碼頭籌建工作”會議,海安新港公司董事長劉莊、總經理張金虹出席會議,再一次明確同意搬遷海安新港,與徐聞港航控股公司聯合建設南山港。
至此,湛江市政府和徐聞縣政府決策將原有港口海安港和海安新港搬遷,合資建設南山港,承接海安港和海安新港轉移滾裝碼頭業務前期準備工作基本就緒。
但在后期的實施中,湛江市政府和徐聞縣政府的決策卻發生了質的變化。
主體改變 新港出局
海安新港公司是由廣東雙泰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雙泰)(46%股份)、中路港務(海安)有限公司(編者注:中國路橋在香港注冊的公司)(41%股份)、海南忠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圣公司)(10%股份)和廣東航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盛公司)(3%股份)四個股東共同出資組建的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主要從事海安新港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營運工作。
海安新港公司股東之一忠圣公司的法人代表何志才告訴記者:正當海安新港公司響應政府決策,并支付廣東省航運規劃設計院“滾裝碼頭搬遷工程平面方案設計款”16萬元,積極規劃著搬遷事宜,并準備與港航控股公司合資建設南山港時,在兩小股東忠圣公司和航盛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建設南山港的主體被海安新港公司兩大股東廣東雙泰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路橋)取而代之。
政府為何要這么做,只選擇海安新港公司的兩大股東而放棄小股東呢?
記者在“關于加快瓊州海峽廣東南山港滾裝碼頭籌建工作”的會議紀要中看到,南山港籌建工作小組要求中國路橋作為海安新港公司第二大股東,須在2月底前安排相關領導與湛江市政府商討參與南山港投資、建設有關事宜。
中路港務只是海安新港公司的第二大股東,政府為何如此授權,讓“中國路橋”而不是“海安新港公司”與湛江市政府商討參與南山港投資、建設的有關事宜?
2013年3月22日下午,徐聞縣政府受湛江市政府委托,在湛江市國資委會議室組織召開南山港建設有關事項討論會。會議主要針對在同年3月15 日由中國路橋、廣東雙泰、港航控股共同簽訂的關于《湛江南山港開發建設意向協議書》的有關事項進行了研討,并對合資公司的名稱、股比、注冊、合作合同、公司章程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根據《湛江南山港開發建設意向協議書》要求,由上述三方共同組建合資公司建設湛江南山港,合資公司股比按4:3:3構成,即中國路橋占40%、廣東雙泰占30%、港航控股占30%。此協議書推翻了前期湛江市政府的“由港航控股公司與海安新港公司以51:49的股份比例合資成立新公司”的決定。同時,該協議也遭到了港航控股公司董事長黃汝德的異議,他提出該公司在新合資公司中股權不應低于35%。會議決定同意保留港航控股公司的意見,呈市政府審定。
此次會議也徹底改變了海安新港公司投資建設南山港的主體地位,而由中國路橋、廣東雙泰取而代之。
2013年4月1日上午,湛江市政府在湛江海濱賓館召開“關于加快推進湛江南山港建設協調會議”。湛江市政府決定引進中國路橋與廣東雙泰、港航控股三方共同組建合資公司建設湛江南山港。合資公司的股比最終確定為中國路橋占40%、港航控股占32%、廣東雙泰占28%。
2013年6月18日,在徐聞縣委書記、人大主任鍾力,縣長梁權財,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吳康秀,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林青,縣人大常務副主任陳俊、縣政協副主席游河清,市交通局副局長許湛華等縣委領導的共同見證下,徐聞港 (南山港)項目由中國路橋、廣東雙泰、港航控股三方成功簽約。
記者查閱有關資料,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第(九)規定,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廣東凱成律師事務所張文清律師認為:搬遷海安港和海安新港建設南山港,關系到湛江乃至廣東省的港口規劃調整,從法律意義講,這明顯屬于重大行政決策,湛江市政府和徐聞縣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港口搬遷 說法不一
2013年12月16日,記者在徐聞縣政府會議室見到了海安新港公司總經理張金虹。
張金虹告訴本刊記者,海安新港公司是由四個股東合資成立的,自己是海安新港公司的總經理,同時也是央企中國路橋的派出員工。
南山港的建設主體—海安新港公司為什么會被中國路橋和廣東雙泰所取代?
張金虹表示:南山港是政府規劃項目,企業只是在政府的規劃內來做。政府在南山港的建設上確實做過很多的方案,而且一直在調整,但直到現在都沒有一個非常穩定的規劃在執行。而且海安新港不是搬遷,因為到目前沒有人通知海安新港不能做碼頭了,新港依然存在。
而在徐聞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鐘國營處,記者聽到了不同的說法。鐘國營介紹,政府主要是進行規劃,把兩個港口的業務功能搬到新的港口。建設南山港的主體政府不去管,股東誰過去,政府不去干預,內部股東協商那是企業自己的事。政府規劃主要是根據現狀,將原有的海安港和海安新港合并建立新的港口,以便于管理,杜絕安全隱患。其次是針對經營者成本增加的狀況。第三是城鎮規劃,整合資源,把原有港全部整合到南山港,對過往車輛提供更好的服務。“海安新港就是搬遷,怎么不是搬遷?” 鐘國營說。
南山港的建設是由政府在規劃,企業來實施,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而對于海安新港“搬遷”這一問題,記者從政府采訪中了解到的是搬遷,而企業負責人則稱不是搬遷,為何會造成企業和政府說法不一的情況?
根據我國《港口法》有關規定,港口經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行政機關違法干預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自主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安新港公司股東之一的忠圣公司法人代表何志才指出,政府的相關文件和會議紀要顯示,董事長劉莊、總經理張金虹等人作為海安新港公司的高管,卻又多次代表廣東雙泰和中國路橋參加政府建設南山港的會議。他們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廣東雙泰和中國路橋謀取本屬于海安新港公司的商業機會的嫌疑,兩大股東未經董事會決議,對兩小股東予以隱瞞直接與徐聞港航控股公司合作成立徐聞港公司,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海安新港公司章程的規定。
一類港口 生死攸關
按照湛江市政府和徐聞縣政府最初的規劃,湛江南山港是海安港和海安新港的搬遷結果,也是徐聞港航控股公司和海安新港公司的合作產物。
海安新港作為屬于雙泰公司、中國路橋公司、忠圣公司和航盛公司四家企業共同投資建設和經營的公益性港口,不僅是我國政府在經濟建設過程中,在特定時期引進民間資本投資進行公益性建設以解決國資不足的積極舉措的成果,同時政府在相關立法、政策和行政管理中也一直重視鼓勵和保護港口等公益性投資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海安新港公司就海安新港已依法領取了《港口經營許可證》,對港口經營具有合法的經營自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此條規定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銷、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這對于加強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忠圣公司法人代表何志才稱:“公司多年累積的龐大資產將會被大股東廣東雙泰和中國路橋借助港口搬遷和另行合資建設新港口的機會非法侵吞,希望徐聞縣政府和湛江市政府能及時糾正不當決策,確保海安新港公司作為海安新港搬遷和南山港建設的主體,依法確認廣東雙泰和中國路橋取得的股權份額歸海安新港公司持有,以避免出現嚴重的社會不穩定事件!
海安新港公司股東之一忠圣公司的法人曾多次向徐聞縣、湛江市及廣東省三級政府反映:“徐聞南山港建成運營后,海安新港的主營業務即客滾運輸業務功能將被搬遷,海安新港將變成名存實亡的死港。多年來,海安新港的巨額投資將化為泡影,作為海安新港的股東忠圣公司和航盛公司將會血本無歸,并將導致企業幾百名職工上千家屬生活無著”,但都以石沉大海而告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廣東凱成律師事務所張文清律師認為:湛江市政府和徐聞縣政府“欽定”建設南山港主體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根據本條規定,此事關系到海安新港公司及其股東的重大利益,故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必要時舉行聽證。但是,政府卻未依法告知相關利益方,屬于程序上的違法。湛江市政府、徐聞縣政府的做法,干預了海安新港公司對海安新港的持續經營自主權,嚴重損害公益性港口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侵犯了海安新港公司兩小股東忠圣公司和航盛公司的合法權益,變相剝奪海安新港公司的經營權,其價值龐大的資產將涉嫌被大股東廣東雙泰和中國路橋非法侵吞。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港口經營,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港口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港口經營包括碼頭和其他港口設施的經營,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經營,在港區內從事貨物的裝卸、駁運、倉儲的經營和港口拖輪經營等。
張文清律師認為:我國法制基本目的之一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維護國家、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合法的程序,湛江市政府或徐聞縣政府只要出面對重組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即可,而不宜進行行政干預。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要進行行政決策或特許經營許可,也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該事件當中,政府應當糾正自己的不當行為,如拒絕合法、合理、公開、公正和公平行政,就會導致海安新港公司及其兩小股東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破壞社會誠信,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繼續給當地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記者多次聯系采訪徐聞縣縣長梁權財、常務副縣長林青,但都以“領導下鄉”和“外出開會”的理由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