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三井船舶遭中國法院扣押
2014-4-22 9:17:00 來源:新華網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于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陳震、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追索“順豐”輪、“新太平”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
上海海事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陳震、陳春“順豐”輪和“新太平”輪租金、營運損失、船舶損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0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
據悉,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該案判決生效后,原告方依據法律規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執行通知書》。期間,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輪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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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三代人對日索賠終勝訴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對一起延宕20年的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余元,折合人民幣約1.9億元。
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紀三十年代,當時的“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公司,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神秘消失。此后,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提起訴訟。終于,他們在2007年的初冬獲得勝訴。
抗戰期間,兩艘中國輪船神秘消失
陳順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寧波,14歲來到上海闖蕩。1930年,陳順通成立中威輪船公司。在其后的幾年里,陳先后從英國、澳大利亞等國購進“新太平”、“順豐”等輪船,其中“順豐”號當時為中國最大的貨輪。中威公司船只總噸位達到2萬噸,陳順通成為赫赫有名的“中國船王”。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中國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余噸的“順豐”和5000余噸的“新太平”兩艘輪船12個月。次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租船合同已經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受此影響,以及日本全面發動侵華戰爭等因素,中威公司的海運業務全面停止。 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對方給予解釋。1940年9月,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給中威公司復函,稱兩艘輪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在海上“依法捕獲”,日本政府在取得兩輪的所有權后,又將兩輪返租于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因此還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納租金。 事實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營運中,在日本北海道觸礁沉沒?箲饎倮蟮1947年,陳順通通過戰勝國方面渠道獲知,兩艘輪船都在戰爭中沉沒,除1938年沉沒的“新太平”號,“順豐”號也于1944年12月在南中國海觸雷沉沒。此后,陳順通一病不起,1949年 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陳順通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洽群繼續向日方索賠。
訴訟:從日本“轉移”到中國
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移居香港的陳洽群依照父親的遺囑,繼續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談判索賠。在多次交涉未果后, 陳洽群只得以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關于兩輪在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捕獲的說法為依據,于1962年起轉而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并于1964年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敗訴。此后,已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的陳洽群放棄了上訴權利。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施行。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凡是在法律公布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布后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也就是說,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國本土受理了。再者,鑒于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合同的簽約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此合同糾紛案理應受中國法院管轄。 1988年,陳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義,以原承租人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債權債務繼承者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近兩年的審查后,于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當時,國內30多位民法、海商法、國際法等領域的專家和律師組成船案索賠律師團和顧問團。
本案原告代理律師葉鳴對記者表示,1989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被合并到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1999年,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收購。因此,案件審理期間,被告發生了兩次變更。
20年的“跨世紀審判”
因為年代久遠、文書材料浩繁,訴訟期間又發生若干橫生枝節的事件,從原告提起訴訟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竟長達20年。
葉鳴告訴記者,審判過程中,共有5次開庭庭審: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開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師回避,被法院駁回。第一庭審后不到一年,1992年4月,陳洽群病逝前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秉承陳順通、陳洽群兩代人的遺愿,繼續進行訴訟。
1995年1月10日、5月15日,中威船案進行第二次、第三次開庭。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開庭,歷時9天審理結束。在此期間,陳氏家族內部就陳順通遺囑真偽進行了另外一場訴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定陳順通遺囑為真實有效。由此,陳洽群及陳震、陳春兄弟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得以再次確認。但是,案件的審理又拖延了7年之久。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開庭審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輪船公司業主繼承人陳洽群之子陳春、陳震做為自然人原告參加訴訟,通知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繼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船王”第三代終見勝訴
在訴訟期間,原中威輪船公司創始人陳順通的孫子陳震、陳春訴稱,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從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兩艘貨輪,直至其沉沒,要求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賠償其經濟損失312億余日元,折合人民幣約20億元。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則辯稱,由于兩艘貨輪在1937年分別被日本軍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占有而導致租船合同終止,當時的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履行合同期間沒有違約或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后認為,日本軍方在1937年扣留兩艘貨輪的事實成立,但目前尚沒有可以界定“捕獲”性質的證據,也沒有兩艘貨輪發生轉移登記的證據。同時,1937年7月以后,在戰爭已經爆發的情況下,兩艘貨輪并未按合同約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導致輪船在合同期內被日本軍方扣留,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此有過錯。此后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為中國公民陳順通的情況下,又繼續占有兩輪,既不及時告知船舶所有人詳情,又不支付合同費用,構成侵權。 由此,法院認為,從租約期滿起至兩輪沉沒期間,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屬于非法占有兩艘貨輪,應對船舶所有人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余元(約1.9億元人民幣)。目前,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訴訟的規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決書三十日內不提起上訴,判決將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