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分析人士—上海航運經紀人俱樂部(SSA)秘書長劉巽良還澄清說,在為船東或租賃客戶代繳代扣稅款方面,船舶經紀的義務與以前保持不變。
《貿易風》此前曾就近期出臺的新法進行報道,其中提到敬海律師事務所(Wang Jing & Co)的陳向勇及其同事發出的相關警告。上述兩位駐于廣州的律師稱,他們在波交所網站發文提醒此事后,不斷有客戶來電詢問。
但掌管中國新造船價格指數(CNPI)與上海航運經紀人俱樂部的劉巽良指出,有關這項稅制的報道近來在業界傳得沸沸揚揚,其實很多都是不必要的誤讀。
當時敬海律所的律師提出,新法最不容忽視的問題還在于如果船東和租船商均不在中國,這項稅制是否依然適用?如果適用,中國又打算如何推行并收取稅款?
對此劉回應稱,這其中并無不明確之處,關鍵就看什么是“國際運輸業務”。
對于這個概念,現在新法已作出明確定義—非居民企業但凡從事進出中國境內口岸的國際運輸業務并取得收入,都將被視為中國納稅人。此外,無論其業務形式是航次租賃、定期租賃、還是諸如碼頭運營及倉儲等輔助性活動,上述定義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