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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清理和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

2015-10-30 10:17:00 來源:中國航貿網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為了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切實解決部分企業反映的不合理收費問題,交通運輸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清理和規范工作。   針對貨主反映的部分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環節存在的亂收費和強制服務收費等突出問題,交通運輸部按照“打破壟斷、促進競爭,規范行為、加強監管”原則,全面開展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清理和規范工作,從規范港口經營行為、加強行業監管的角度,切實采取措施,解決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環節存在的問題,為外貿穩定增長營造良好環境。
  交通運輸部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嚴格落實國家關于港口收費的相關政策、限定港口收費項目范圍、界定港口作業包干費范圍、管理港口作業包干費包干形式、進一步規范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的收費行為的要求,對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嚴格限定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內并應單獨設項收費。超出規定范圍的收費項目均屬違規收費項目。例如,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項目包括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以及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包括引航(移泊)費(長江除外)、拖輪費、停泊費、駁船取送費、特殊平倉費、圍油欄使用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包括港口作業包干費、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理貨(箱)費,以及提供船舶服務的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油污水接收處理服務費等
  交通運輸部要求,港口經營人和引航機構應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港口經營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限制或者妨礙公平競爭;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以及為所屬船舶代理等企業招攬業務、搭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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