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2016年至2019年排放限制區域內的硫含量要控制到0.5%以內,其中2016年及2017年為過渡年,2016年是要求有條件的港口實施硫含量低于0.5%的燃油(非強制),2017年要求核心港口靠岸停泊使用硫含量低于0.5%的燃油(強制)。2018年該政策過渡到限值區域內所有港口,2019年過渡到整個限制區域。
交海發[2015]177號具體條文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應嚴格執行現行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關于硫氧化物、顆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區內有條件的港口可以實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等高于現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2、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的核心港口區域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下同)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3、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內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4、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