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壞的情況,即使希臘新政府停止比雷埃夫斯港集裝箱碼頭私有化項目(簡稱“比港項目”),也并不影響之前簽訂的35年長期特許經營權協議,中遠即使做不成股東,仍然可以按協議進行港口的經營。
但希臘新政府暫停中遠比港項目,為中國企業和公眾理解何為并購的“政治風險”,上了生動的一課。
在海外并購實踐中,政治風險一直是最大的風險,政府更迭帶來的政策變化,甚至撕毀合作協議,也并不罕見。即使是在政治穩定、福利保障度高的歐洲,也不算是新鮮事。進行投資活動,政治風險是企業始終需要面對的。政府換屆,領導換人,都會給企業的長期投資活動帶來不確定性,增加投資的風險。
比如,2013年,葡萄牙政府出臺了一項特別稅收加征政策,對電費盈利額外收取特別稅。這項政策受影響最大的是誰?不是葡萄牙民眾,而是三峽集團和國家電網等中國投資者。三峽集團2011年成為葡萄牙電力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國家電網同年也成為葡萄牙輸電配電企業葡萄牙能源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葡萄牙的電費稅收政策直接影響到了中國投資者的投資回報。
政治風險大于商業風險,所以在海外并購中必須給予重點考慮。投資歐洲國家,首先要選擇政治穩定、同中國合作友好的國家,這是一個大前提。再好的項目、再高的投資回報都抵不過一個突然變卦的政府。
既然政治風險始終相伴海外并購活動,那么,企業需要如何應對?
首先,要拼法律。在歐洲不能“拼爹”、“拼關系”,只有按照當地的政治模式,遵守當地的法律框架,來爭取屬于自己企業的權利,保護投資安全。
在投資并購初期,就需要考慮各種風險狀況,做出相應的法律安排。如果政府擅自更改投資協議,投資方有權利要求政府給予相應的賠償。如果在并購談判初期,要求政府出具法律承諾函、支持函,維持投資項目的長期政府支持和承諾,則有利于后續投資活動的穩定,加大政府變卦的成本,使得新政府即使有想法也會投鼠忌器,不敢輕舉妄動。
若并購之后遇到政府變卦,中國投資企業不能放棄法律武器,要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其次,拼獨董。
做為外來投資者,中國企業在進入歐洲進行投資時,一定要選好盟友和可以依靠的朋友。在設計并購股權結構時,聯合當地或者世界知名的行業領先企業、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可以保證中國投資者快速熟悉當地市場環境,輕松融入當地商業文化。
如果中國投資者獨自進行并購,在并購后的董事會架構設計上,一定要充分考慮到董事會的投票權,以及積極爭取獨立董事理解和支持。如果能夠決定獨立董事的人選,更要考慮同當地德高望重、政商關系良好的“達人”和“聞人”合作,利用他們深厚的人脈、對當地市場和政府的深刻了解,來輔佐投資活動和決策。
“一個好漢三個幫”,董事會投票機制以及獨立董事的決定權,都是中國投資者需要重點考慮、提前布局的。
最后,拼協會。
國外有非常成熟的行業協會機制,除了起到行業自治、行業自律的作用外,也是在單個企業和強大的政府之間的重要溝通橋梁。
比如,葡萄牙政府提高電力企業的特別稅收政策,中國幾家投資者就聯合起來,同時借助中國大使館的力量,積極向葡萄牙政府提出抗議,受到了葡萄牙政府的高度重視,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希臘新政府暫停比港項目談判,這種做法已經損害了希臘政府的國家聲譽,影響了外國投資者對希臘港口乃至希臘經濟前景的信心。中遠集團可以積極聯絡行業協會,或者中國不同行業的投資者能夠組成中國投資者聯盟性質的協會,集體發出聲音,相信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