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表示,到2020年,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與2015年相比分別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 %的集裝箱、客滾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裝卸站(以下簡稱港口)、船舶修造廠分別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備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與城市市政公共處理設施的銜接,全面實現船舶污染物按規定處置。按照新修訂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2020年底前完成現有船舶的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方案》還提出了十一項主要任務。一是加快相關法規、標準、規范制修訂。二是持續推進船舶結構調整。三是推進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四是積極開展港口作業污染專項治理。五是協同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六是積極推進LNG燃料應用。七是大力推動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八是加強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監管。九是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十是優化水路運輸組織。十一是提升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