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由總則、補貼條件及報審材料、政策適用范圍及經費來源、管理和監督、附則等5個部分組成。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補貼考核期滿3個月內向福州港口管理局提交補貼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福州市財政局及有關縣市區財政局進行復核并報經政府批準后撥付補貼資金。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試行一年,由福州港口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牽頭組織實施。
據中港網資料,2015年下半年,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印發調整后的《鼓勵福州港口生產發展補貼及優惠政策》。該政策適用于福州市轄區港口,適用期暫行一年(從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該政策的補貼內容包括集裝箱航線發展、集裝箱增量、整車進出口、大宗散貨中轉、陸地港建設等五個方面,其中,集裝箱航線發展補貼的對象由原來的船公司調整為碼頭公司,以提高碼頭公司吸引航線入駐的積極性;集裝箱增量補貼中,將原有多種涉及箱量補貼項目合并,按年度整個港區箱量增長幅度給予補貼,發揮碼頭企業攬貨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在優惠方面,該政策在原先對吸引大型航運企業落戶江陰港區、新增國際集裝箱航線的貨物裝卸費、引航和拖帶費用、口岸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基礎上,增加對新投產的碼頭(含化工碼頭和汽車滾裝碼頭)在船舶靠離、拖帶費用上的優惠支持,并對在江陰港區新開航線、進出箱量和整車進出有特殊要求且預期能貢獻較大的重點企業,以“一事一議”或“一企一策”方式,給予特殊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