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但該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即2016年8月4日前提交重整計劃。*ST舜船表示,這是由于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啟動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會商機制,故無法提交,因此向法院申請裁定延長時限。
*ST舜船同時稱,雖然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時間延長了三個月,但公司仍存在因《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因被宣告破產清算的風險。若公司被宣告破產清算,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此外,該公司自2016年8月8日起繼續停牌。
截至2016年3月31日,*ST舜船凈資產為-53.12億元,凈虧損7682萬元,上半年經營業績預計虧損1億元至1.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