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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賣方是該公司控股股東大豐港海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東,故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建議收購事項如落實則可能構成公司的一項須予通告的關聯交易。
根據諒解備忘錄,建議收購事項完成前,目標公司須完成必要的重組,并取得就相關資產、業務及員工而言屬必要的所有許可、牌照。自諒解備忘錄日期起直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賣方不會與任何人士或實體(買方除外)就建議收購事項磋商或訂立任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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