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八條廢止(海關公告)
2006-10-11 21:1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八條廢止(海關公告)
【頒布機構】 海關總署
【發 文 號】
【頒布時間】 1995.06.20
【實施時間】 1995.06.20
【效力屬性】 有效
【效力說明】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八條廢止(海關公告)
根據海關總署通知,1992年3月18日以海關總署令第22號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中的第八條第二款(見附件),從1995年6月20日起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八條
第八條 倉庫經理人應于貨物入庫后在經海關簽印的報關單和《進倉貨物清單》上簽收,報關單1份交回海關,1份交發貨人或其代理人,1份留存倉庫,《進倉貨物清單》1份上注明貨位交回海關,1份留存倉庫。
供出口退稅使用的報關單應在貨物實際存入倉庫,經倉庫經理人簽印后,由海關加蓋“驗訖章”退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出口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