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海運提單被
快遞公司郵寄中丟失,貨運代理認為責任非已,拒絕采取擔保補救措施導致貨物滅失。托運人將其告上法庭。2006年11月9日,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貨運代理賠償托運人貨物損失111050港元。
海運提單郵寄中丟失導致貨物
2005年4月,
香港康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康億)委托
東莞市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貨運)聯系馬士基(中國)航運有限公司運輸一批錄音帶至尼日利亞。東莞貨運通過
深圳市太網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太網)向馬士基公司訂艙。2005年4月19日,貨物在鹽田港裝船后,承運人簽發了以香港康億為托運人的正本提單給深圳太網。深圳太網將提單快遞給東莞貨運,在寄送中提單丟失。
5月21日,貨物運抵科托努港。為了讓收貨人不憑提單提取貨物,香港康億、東莞貨運、深圳太網協商按承運人要求向其先支付222100港元的保證金,由三方各負擔三分之一。保證金由承運人確認放貨正確后退回。由于東莞貨運不同意支付,貨物因不能提取被海關查扣,最終滅失。2006年7月21日,香港康億將東莞貨運告到廣州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貨物損失111050.42港元。
法院:轉委托應征求當事人同意
2006年8月31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上,東莞貨運認為,提單是深圳太網在郵寄過程中丟失的,自已作為貨運代理人對此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提單丟失的賠償責任。而且,香港康億作為提單托運人可以直接與實際承運人聯系,避免損失的發生,但其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致使貨物滅失。原告的行為導致了損失擴大,應對損失負責。
法院認為,被告對于提單的丟失沒有實際過錯,但作為貨運代理人有義務向原告交付提單。被告轉委托深圳太網訂艙,沒有得到原告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提單丟失后,被告沒有提供交貨保證金避免損失擴大,應對貨物滅失承擔責任,賠償原告因此產生的損失。2006年11月9日,法院依法判決東莞貨運賠償香港康億111050港元。
法官:不積極補救損失就是大錯
法官指出,服務行業在服務過程中遇到意外情況,各方當事人均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保證收貨人盡快提取貨物,維持服務對像的利益。東莞貨運(雖然在履行判決后可以找深圳太網索賠損失,但是它)的正確做法是:向船公司提供擔保以提取貨物,然后依法要求深圳太網承擔擔保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損失和費用?墒撬麄儏s過分計較具體責任,導致自已受重大損失。
康億公司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