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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物流法律的體系化

2006-11-28 11:3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近幾年來我國物流業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但是我國物流業發展瓶頸問題也日益凸顯。導致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進行規制和引導。 

  現代物流業的持續發展必然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為依托和動力。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離開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任何行業或產業都不可能得到健康、持續的發展。物流業亦是如此。特別是在物流業進行結構性的升級換代的過程中,一國所制定的物流法律制度環境尤為重要。只有健全物流法律制度,同時配合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現代物流業才能得以健康、持續地發展。 

  在物流業相對發達的國家,政府普遍對物流產業發展的政策指引、合理規劃和法規建設給予高度重視。1990年,日本頒布了《物流法》,《物流法》的頒布對日本物流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和保障作用。美國、德國、英國、荷蘭、比利時等國家也非常重視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設,都通過適時制定符合各自國情的物流產業政策和法律制度,對物流產業進行合理規劃、積極引導、嚴格規范,從而使物流業得以健康、快速地發展。 

  我國現行調整物流的法律法規涉及采購、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個方面,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不同層次,但從法律體系化角度審視,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1、層次較低,效力不強,價值目標難以協調 

  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一般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由于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從宏觀上引導物流業的發展,也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必要制約。而且,“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鮮明的部門立法性質和部門利益傾向,也使得物流法律的統一價值目標難以得到落實。 

  2、缺乏系統性和專門性 

  目前,我國實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或與物流有關的法律法規,在行業管理和內容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等領域,在形式上散見于各類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各部分別制定的有關規則和管理辦法上,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況且這些立法涉及眾多部門,如交通、鐵道、航空、內貿、外貿、工商等,而這些部門又存在協調不夠,在制定相關時基本上是各自為政,進而導致各法律法規缺乏統一性,甚至出現相互沖突的現象,長此以往,將阻礙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3、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不少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現代物流業的發展,更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后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我國大部分物流法律法規是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或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制定并被沿用下來的,而當前物流業存在和發展所依托的經濟體制、管理體制、市場環境等都已經發生根本性的變化,物流業作為一個新興的產業,其含義和實際內容也與以前大為不同。先前制定的法律法規有相當部分并沒有因此而作出修訂。我國已經加入WTO,物流作為一個主要的服務業將逐步開放,物流業也逐漸變得國際化。在這種情形下,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就更多了,這將阻礙物流業的快速發展。 

  4、立法空白 

  現代物流業經過充分的發展,其含義與業務已經遠遠超出了運輸倉儲這一狹小范圍。對現代物流帶來的新業務、新問題,原有的物流法律規范均沒有對其進行規范。譬如,物流標準化問題,我國目前只是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對于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等都還沒有制定法定標準。再如,對于物流市場的準入法律制度、物流企業的資質問題等也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一問題的存在,將直接導致物流業在許多領域無法可依,可能出現一定的混亂局面,不利于物流業的健康發展。 

  5、體系開放性難以保持 

  隨著物流產品、物流技術、物流服務方式的不斷創新,新型物流行為客體不斷涌現,單行法之間涇渭分明、條塊分割的傳統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綜合保護日益重要。而中國的現行立法在這些領域頗為薄弱,缺乏協調性和前瞻性。 

  物流法律的體系化,就是要使現行的和未來的物流法律規范構成一個有機的內在和諧統一的整體。當前,物流法律的體系化,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是我國現代物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現代物流法律體系化的應然選擇 

  我國自清末進行法律改制以來,一直受到了大陸法系法律傳統的深刻影響。大陸法系法律傳統的核心是什么?可以說,是法律的體系化。法律的體系化可以是形式意義上的,也可以是思維意義上的。形式意義上的法律體系化往往變為追求制定某某法典,而思維意義上的法律體系化是一種體系化的思考方式,以追求法律結構之間的和諧為目標的一種法學思考方法。思維意義上的法律體系化包括追求法律理念之間的和諧和邏輯上的和諧兩個內容,它既是學者們為了理論研究的目的而對物流法律規范進行的歸納、分析和綜合,又是立法者制訂物流法律規范時的一種立法技術。當前,我們對物流法律的體系化應該是思維意義上的而非形式意義上的法律體系化。 

  構建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是現代物流業的一個發展趨勢,但構建現代物流業的法律體系并不是脫離傳統的法律思想另起爐灶,而是應當繼承傳統法律的合理內核,尤其是基礎價值判斷,(如公平和效率等價值)并與傳統法律保持密切關系。基于以上考慮,在對現代物流業的法律體系的構建中,首先應當考慮原有法律對現代物流行為的適用,對于原有法律不能適應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應從以下途徑著手改造: 

  1、制定新的法律規范,F代物流法律體系應是本土化和國際化的內在融合。在制定新的物流法律規范時,一方面要與國際慣例、國際規范及國際標準相銜接,借鑒國際先進的物流法制經驗;另一方面要從中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獨特性出發,切實反映我國現代物流業的發展規律,進而保障我國經濟利益,同時,努力把它推廣為世界各國能夠接受的法律準則。 

  2、清理、修改或擴張解釋已有的物流法律規范。我國目前尚缺少基本層面的物流立法,主要法律規范表現為層級較低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地方法規,且不少規定已經不適應新的物流發展形勢。因此,應抓緊對這些規范的清理。對于陳舊的且已經不再適應物流新發展的法律規范應及時廢止;對于相互重復或相互沖突的法律規范應及時進行整合,制定新的層級較高的法律規范來代替;對于層級本來就較高的法律規范,應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傳統立法的體系化和理論化的特點,原有的法律規范具有一定的寬泛性,因此,對于許多新興的現代物流業活動可以主要通過修改或擴張解釋已有法律規范的方式來加以規范。這樣做的好處是實現物流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與適應性,在法律適應現代物流業之特殊性的同時,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不至于過大地影響商家的交易習慣和經濟安排,也降低了現代物流業的法律風險。 

  3、創造有利于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配套法律體系和政策體系。這個配套體系必須有針對性的幫助克服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障礙,構建良好的物流法律環境。 

  三、現代物流法律體系化的實然選擇 

  物流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在物流活動中產生的,以及與物流活動有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雖然目前我國物流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隨著物流行業的迅速發展,物流法律制度已構成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法律規范集合體,它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或內容。其中最基本或最直接的調整對象是在物流企業之間以及物流企業與其服務對象之間因物流活動和物流服務而引起的各種民事關系,具體包括物流活動關系、物流服務關系。其另一重要調整對象為國家在規劃、管理以及調控物流產業或物流經濟過程當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這具體包括物流組織關系、物流經濟管理關系。 

  物流法律作為綜合物流服務的法律規范,既要涵蓋采購、運輸、倉儲、配送、包裝、搬運、銷售等物流活動和物流市場管理的基本法律規范,又要體現系統性的物流法律體系的特性。由于現代物流活動涉及的領域和環節眾多,這一體系下的物流法律規范的內容也就非常廣泛。如何建立這個體系,人們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我國的物流法律體系應當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總論 

  規定物流法律的基本問題。其中包括物流法律的概念、對象、淵源、本質、范圍和作用以及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物流法律的基本原則;物流法律關系等。 

  第二部分:各論。它包含以下幾部分: 

  第一,物流主體法律制度。物流主體法律制度是指調整物流企業及相關管理機關的法律規范。它們包括現有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三資企業法和《個人投資企業法》等基本的企業法律制度和物流行業準入法律制度等。 

  第二,物流相關客體法律制度。物流相關客體法律制度是指物流法律制度所指向的對象,它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其中,以物流行為法律制度最為重要。物流行為法律制度包括在采購、銷售、倉儲、裝卸搬運、運輸、配送、包裝、流通加工、保險等各個物流活動環節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客體物的法律制度包括了運輸工具、港口、物流信息等相關法律制度。智力成果方面法律制度包括了物流活動中所涉及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保護等。 

  第三,物流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物流經濟調控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國家在對物流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宏觀調控方面,它主要包括物流基本建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微觀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法、廣告法等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物流爭議解決程序 

  物流爭議解決程序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在解決物流爭議時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它主要包括物流爭議訴訟和物流爭議仲裁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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