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我局已下發了《關于實施<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港安〔2004〕1號)。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港口包裝危險貨物作業行為,現將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集裝箱裝拆箱等作業前24小時,須向市港口局辦理危險貨物作業申報。未經核準,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二、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企業,應按市港口局《關于實施<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港安〔2004〕1號)和《
上海港口包裝危險貨物作業申報規定》以及《上海港口危險貨物特殊作業申報規定》,辦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三、對包裝或須提供有關單證的危險貨物作業須當面申報。市港口局當面申報受理點:
、逦溥M路151號1樓(限洋山深水港區及其輔助作業區外的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嫜笊缴钏蹍^觀
海東路管理中心大樓五樓(限洋山深水港區及其輔助作業區的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四、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企業委托他人辦理作業申報的,應出具委托書。申報人出示委托書后,方可辦理申報。
五、市港口局當面申報受理點接受申報后,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申報單》及相關單證等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核準的,在《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申報單》上,加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核準章㈠”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核準章㈡”;不予核準的,書面說明理由,材料予以退還。
六、市港口局安監處負責對港口危險貨物特殊作業(超作業量、超作業方式、特殊包裝形式、提供等效單證等)申報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核準的,出具蓋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報核準章”的函件,告知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書面說明理由,將材料退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請人。
七、對港口危險貨物特殊作業申報,市港口局安監處核準后,應及時將核準情況抄送上海港碼頭管理中心或市港口局洋山港區管理辦公室。
八、與海事部門有關危險貨物信息(包括港口危險貨物特殊作業核準情況)通報事宜,仍按市港口局與海事局確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內河區域港口危險貨物的作業申報仍按原規定辦理。
十、上述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