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建立健全貨物運輸業發票管理辦法。對新辦貨物運輸業企業,要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了解情況,對不提供營業稅貨物運輸業勞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提供使用貨物運輸業發票,防止利用貨物運輸業發票“引稅”現象的發生。
地方稅務機關對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轉為非正常戶的,要立即停售貨物運輸業發票,防止非法領用貨物運輸業發票但不申報納稅現象的發生。要運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對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營業額和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進行比對,防止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等情況的發生。
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將貨物運輸業征收管理情況納入執法檢查重點內容,對不按規定實施征收、管理、檢查和信息傳遞的,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